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TJFHO7028)
- 作品数:8 被引量:3H指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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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合伙企业当为“法人”之正当性理由被引量:1
- 2012年
- 通说认为我国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具有"法人"的民事主体功能,具有权利能力,具有独立的意志及其执行机关,具有独立的财产,具有独立利益,且法人之"独立责任"并非完全独立,合伙企业亦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亦即合伙企业具有高度独立性,为权利义务之归属体,本质上符合团体组织当为法人的条件,当为法人.
- 田保军
- 关键词:独立财产法人资格
- “公司利他权”之践行机制
- 2011年
- 要想真正使公司董事等高管积极实施"利他权",在我国不仅要树立和普及"公司利他权"之"价值理念";在《公司法》方面还应明确规定"公司利他权"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条款"、"抽象性目的条款"、"一般权利和具体权利",更应明确规定董事等公司高管之"商业判断规则";再者,还应不断完善相关"公司利他权"方面之其他配套法律、法规,完善司法制度和行政制度及行为,并辅之以其他社会保障制度。
- 田保军
- 关键词:商业判断规则
- 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无效”论之考问——兼与清华大学施天涛教授商榷
- 2011年
- 对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效力,《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学界通说为无效。但是从"公司瑕疵设立无效"的特征及理论根据及从"公司瑕疵设立"行为性质、公司本质、价值取向及成本等方面来看,"公司瑕疵设立无效"是一个谬误,其实践上完全违背了《公司法》目的,我国应采取"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有效制"。
- 田保军孙学亮
- 关键词:公司瑕疵设立民事法律行为
- “公司社会责任”灵魂托生之真谛
- 2012年
- 造成《公司法》第5条之"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不能真正付诸实践之最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社会责任"本身灵魂脱壳,然"公司社会责任"之精髓意义重大,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否定。"公司社会责任"灵魂"托生"之途即为"公司利他权",此等界定实为正本清源,不但解决了公司或其董事等高管"积极实施利他主义行为"之理论困惑,且能使它更合理地融入《公司法》,使《公司法》更契合民商法的本质和价值理念,体现正义,真正践行《宪法》规定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更有助于公司或董事为其他利益相关者之谋利在实践中真正得以落实,确保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
- 田保军
-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法律权利
- “公司社会责任”之涅槃被引量:1
- 2011年
- 2005年《公司法》第5条开宗明义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之精神实质或灵魂是让公司或董事等高管在负有对股东受任义务之同时可以积极为其他利害关系人谋利。关于"公司社会责任"之性质虽有多种学说,其不外乎"责任或义务",但均未能解决"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相脱节之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社会责任"实已灵魂脱壳,即"责任或义务"之说并不能合理解释和承载"公司社会责任"之精神实质和基本理念。
- 田保军孙学亮
-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道德义务法律义务
- 刍议“公司社会责任”之权利品质
- 2011年
- 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议由来已久,国内外学者迄今对其含义、性质仍未能形成比较一致的看法,但从不同学者的定义可看出其基本上都涵摄了这样一个基本理念与内核,即对企业所有者权利的限制和对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强调。从性质而言,"道德义务说"、"法律义务说"或"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统一体说"都难以自圆其说。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其实体现着非常明显的权利品质,它属于"法律权利",可称为"利他权",属于公司或董事的"自由裁量权"。
- 田保军孙学亮
-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道德义务法律义务法律权利自由裁量权
- “公司社会责任”灵魂托生之途暨“公司利他权”被引量:2
- 2011年
-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之精神实质或灵魂,本文通过应用理论论证,实践佐证,包括中美之具体法律规定,美国之学术机构解释,典型司法判例,公司守则、行业守则之具体要求以及其他社会实践运动等,证明了其实指公司或董事等高管享有之一项"法律权利",具有明显之"权利品质"!应当在《公司法》中明确废除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之"公司社会责任",修改为"公司享有利他权"!
- 田保军孙学亮
-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法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