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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2YJC820003)

作品数:4 被引量:42H指数:3
相关作者:卜璐邓瑾更多>>
相关机构:苏州大学广州医科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4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4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私法
  • 2篇强制性
  • 2篇强制性规范
  • 2篇国际私法
  • 1篇债务
  • 1篇债务清理
  • 1篇涉外
  • 1篇涉外民事
  • 1篇涉外民事关系
  • 1篇涉外民事关系...
  • 1篇诉讼
  • 1篇破产
  • 1篇主观
  • 1篇主观标准
  • 1篇消费者
  • 1篇民事
  • 1篇民事关系
  • 1篇控制方法
  • 1篇过度负债
  • 1篇法律

机构

  • 3篇苏州大学
  • 1篇广州医科大学

作者

  • 3篇卜璐
  • 1篇邓瑾

传媒

  • 1篇河北法学
  • 1篇苏州大学学报...
  • 1篇现代法学
  • 1篇法律科学(西...

年份

  • 2篇2014
  • 2篇2013
4 条 记 录,以下是 1-4
排序方式:
诉讼外消费者债务清理制度研究被引量:9
2014年
近年我国消费信贷迅速发展,与之相配套的无力偿债纠纷解决制度却久未建立,导致消费者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在法院内破产程序和诉讼外债务清理程序这两个层面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当事人于诉讼外程序中不止可行使实体处分权,且得行使程序处分权以达成偿还方案。自然人破产能力的缺失更使该程序成为我国当下解决消费者过度负债问题的不二选择。
卜璐
关键词:消费者过度负债债务清理
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的界定——兼评《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被引量:27
2013年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于我国国际私法中首次明确规定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直接适用。作为多边选法体系的例外,强制性规范理论在适用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是识别哪些规范属于需要直接适用的国际强制性规范。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仅指国际强制性规范。比较法上提出界定国际强制性规范的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随之产生仅采客观标准和兼采主客观标准两种立法模式。《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对何为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了定义,并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来解决可操作性问题,但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仍存在缺失。
卜璐
关键词:主观标准
论跨国企业集团破产中“主要利益中心地”的确定——“命令和控制”方法的探讨被引量:2
2014年
跨国企业集团"主要利益中心地"的确定是启动跨国破产程序的核心问题,也是进行跨国破产合作的第一步。由于跨国企业集团自身性质与内部结构的特殊性,使其在缺乏法律调整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在确定跨国企业集团"主要利益中心地"时,没有"神奇的公式"或"一刀切的方法"来解决所有困难,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运用"命令和控制"的方法分析集团内部结构,并衡量第三方债权人的合理期待。
邓瑾
第三国强制性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被引量:6
2013年
第三国强制性规范是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适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通过两种途径适用:一是借助法院地国善良风俗、公共政策等抽象概念进行间接适用;二是与法院地国强制性规范并列皆采取直接适用的方法。从当前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的经验看,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适用正经历着由间接适用向直接适用方法转变、由合同领域向国际私法一般规定扩张的发展路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准备过程中也曾涉及该问题,虽未被最终文本采用,但第三国强制性规范仍可通过间接适用的方法作用于我国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卜璐
关键词:强制性规范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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