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3CFX021)
- 作品数:3 被引量:17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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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权威: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重点及起点被引量:7
- 2006年
- 司法权威具有状态、结构和要素三个层面的含义,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重点和起点三个关节点正好相互对应。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应当以确立法官独立、造就具有魅力型权威要素的法官为起点,以赋予法院完整的司法审查权、构建权威型司法结构为重点,才能达到高效而理想的司法权威状态这一司法体制改革的总目标。
- 贺日开
- 关键词:司法权威司法审查权法官独立司法改革
- 修宪权受制性的法理沉思被引量:6
- 2006年
- 无论是人民以全民公决的方式直接行使修宪权还是人民以委托代表代理的方式间接行使修宪权,都应当受到限制。修宪权的“受制性”是由宪法规范的“客观性”、“正当性”、“自恰性”以及人民意志表达方式———全民公决的天然局限性所决定的。修宪权应以不滥用权力和不侵犯人权为界限,这意味着对宪法确认人权的条款不能作削减性修改,而对国家结构形式、政体等有关国家权力运行方式的宪法条款并不是绝对不能修改的。在不违反制宪目的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全面修宪并非等于重新制宪,更不是宪法革命,因而同样应当受到宪法有关修宪权规范的限制。
- 贺日开
- 关键词:制宪权修宪权宪法修改权力制约
- 修宪权正当程序控制论被引量:4
- 2009年
- 为防范修宪权的滥用,必须对其施加程序控制。正当的修宪程序不仅具有工具性价值,而且还具有促进民主性、提升民族理性和树立宪法权威性等独立价值。正当的修宪程序应该遵循平等参与、刚性、修宪权能适度分散行使和效率等原则。考察各国修宪权程序控制模式,发现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往往会将修宪动议主体与修宪议案决定主体结合起来考虑,使二者能够起到既相互制约又互为补充的作用。我国的修宪程序在参与性、刚性和权能分散性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应当赋予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修宪动议权,规定人民的讨论权,修宪议案的决定应该采取代表与人民分享部分内容的共决型模式,即某些宪法条款全国人大就有权决定修改,而另外一些宪法条款则只有人民以全民公决的方式才能决定是否修改。
- 贺日开
- 关键词:修宪权修宪程序正当程序全民公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