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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0YJC820182)

作品数:3 被引量:12H指数:2
相关作者:朱道华更多>>
相关机构: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佛山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广东省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教唆
  • 2篇教唆行为
  • 2篇犯罪
  • 2篇犯罪预备
  • 2篇犯罪预备行为
  • 1篇债权
  • 1篇执行权
  • 1篇审判
  • 1篇审判权
  • 1篇审执分离
  • 1篇诉讼
  • 1篇诉讼化
  • 1篇诉讼化改造
  • 1篇逻辑困境
  • 1篇可罚性
  • 1篇教唆犯
  • 1篇二重性
  • 1篇法律
  • 1篇法律本质
  • 1篇犯罪性

机构

  • 2篇佛山科学技术...
  • 1篇佛山大学

作者

  • 3篇朱道华

传媒

  • 1篇中国刑事法杂...
  • 1篇河北法学
  • 1篇法律科学(西...

年份

  • 1篇2012
  • 2篇2011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财产刑执行机制新探——以执行机制的诉讼化改造为视角被引量:7
2011年
财产刑在性质上虽是一种刑罚,但同时具有公法上的债权之属性。依照债权实现的一般原理,借鉴日本、德国的立法司法经验,对财产刑的执行机制进行诉讼化改造,确立财产刑的执行权与审判权分别由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的分离机制,既有利于维护刑事裁判的严肃性,确保财产刑的有效执行,又能实现财产刑执行程序的公平正义。
朱道华
关键词:财产刑债权执行权审判权审执分离
教唆犯二重性说的逻辑困境及其反思被引量:2
2012年
作为我国教唆犯本质属性通说的二重性说,将教唆犯的成立根据与处罚根据混为一谈,以行为的评价等同责任的认定,具有方法论上的错误。二重性说这一概念采用双重的划分标准,将一个概念在同一视角下同时解释为两个以上相反的意义,违反了理论研究的逻辑规则,不仅有损刑法理论结构的协调性,也有违刑法规范的同一性。二重性说违背我国现阶段的刑事政策、脱离社会事实基础并导致操作规则的混乱,存在诸多理论暗礁。犯罪预备性才是教唆行为的本质属性,教唆犯的属性取决于对犯罪预备行为的立法技术。
朱道华
关键词:教唆犯二重性教唆行为犯罪预备行为
论教唆行为的法律本质被引量:3
2011年
关于教唆行为的法律本质,有教唆犯独立性说语境下的犯罪实行行为与教唆犯从属性说语境下的共犯行为之争。基于犯罪构成理论和实行行为构造的视角分析,教唆行为并不具备所教唆之罪的犯罪实行行为的特质。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处罚被教唆者未实施所教唆之罪情况下具有重大法益侵害危险性的教唆行为,也从实定法的维度否定了教唆行为是必须依附于正犯的实行行为才具有可罚性的共犯行为。基于对教唆行为本身的构造分析,可以得出教唆行为是所教唆之罪的犯罪预备行为的结论。
朱道华
关键词:教唆行为犯罪预备行为犯罪性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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