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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XFX010)

作品数:12 被引量:83H指数:6
相关作者:阮丽娟田开友周阳更多>>
相关机构:吉首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常州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环境科学与工程更多>>

文献类型

  • 1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1篇政治法律
  • 1篇环境科学与工...

主题

  • 5篇司法
  • 5篇诉讼
  • 4篇行政
  • 4篇原告
  • 4篇审查
  • 4篇环境影响
  • 4篇环境影响评价
  • 4篇环评
  • 3篇原告资格
  • 3篇司法审查
  • 3篇环境公益
  • 3篇环境公益诉讼
  • 3篇公益诉讼
  • 2篇正当
  • 2篇判文
  • 2篇环评审批
  • 2篇裁判
  • 2篇裁判文书
  • 1篇代表人诉讼
  • 1篇当行

机构

  • 8篇吉首大学
  • 5篇中南财经政法...
  • 3篇常州大学

作者

  • 8篇阮丽娟
  • 2篇田开友
  • 1篇周阳

传媒

  • 3篇政治与法律
  • 2篇吉首大学学报...
  • 1篇江西社会科学
  • 1篇甘肃社会科学
  • 1篇中南大学学报...
  • 1篇榆林学院学报
  • 1篇湘潭大学学报...
  • 1篇北方法学
  • 1篇常州大学学报...

年份

  • 2篇2019
  • 1篇2017
  • 2篇2016
  • 2篇2015
  • 1篇2014
  • 4篇2013
12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代表人诉讼在解决环境群体性纠纷中的适用
2013年
环境污染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日趋严重,环境群体性纠纷呈迅速上升趋势,我国己经进入了该类事件的多发期与敏感期。但我国现行解决该类纠纷的群体诉讼,即代表人诉讼因自身缺陷及环境群体性纠纷本身的特质并没有发挥其诉讼价值。完善代表人诉讼提高其解决环境群体性纠纷的能力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阮丽娟周阳
关键词:代表人诉讼集团诉讼
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环境教育专门立法研究被引量:1
2019年
规范有序的环境教育活动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进而实现美丽中国梦的重要环节。虽然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环境教育法制实践对促进社会公众环境意识与环境素质的提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因环境教育活动欠缺统一、明确且刚性的法律规范约束,导致环境教育实践随意、保障机制缺乏以及制度适用存在地域差异等诸多问题。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有必要在充分考虑中国环境教育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环境教育立法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我国专门的环境教育法,以有效规范环境教育活动和保障环境教育持续推进。
阮丽娟朱雨婷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教育
论环境侵权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及其限度被引量:1
2013年
对环境侵权进行私力救济在公力救济的夹缝中不断上演,从权利保留、报应正义及底线救济理论观之,其具有存在的正当性,但正当性并非没有限度,必须受制于起因标准、忍受限度标准及目的合法、手段合理标准的评判。
阮丽娟
关键词:环境侵权私力救济
环境影响评价司法审查的正当性阐释被引量:10
2015年
环境影响评价具有科技专业性、利益多元性等特征,使得环境行政机关在实施时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面对环境行政机关的裁量判断,现行模糊的环境立法并没有为司法机关能否及如何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提供精确指引,导致环境影响评价司法审查的正当性备受质疑。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法治国家中的权利无漏洞保护需求,分权原则不容许有不受约束的行政权力存在,以及司法权制约行政权政治框架中的正当行政程序标准等均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田开友阮丽娟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司法审查正当行政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的司法实践研究——以司法裁判文书(2013—2014年)为分析样本被引量:1
2015年
环评乱象丛生使得环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断产生,而司法裁判文书是勾勒环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面相及司法现状的重要载体。通过对司法裁判文书的分析可以发现,法院在审判中过于依赖环保行政机关的判断,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因此,法院不但应提高环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查力度,同时也应对环保行政机关是否为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及信息公开豁免理由等举证责任进行实质审查。
田开友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适格原告举证责任
环评审批的司法审查之困境与克服被引量:15
2017年
环评审批是环保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具有高度科技专业性的行政行为,法院如何审查高度科技专业性行政行为值得关注。通过分析我国的62起环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发现:在实体审查方面,法院往往以欠缺相关的知识与技术为由,采取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判断的态度;在程序审查方面,法院仅审查程序是否形式合法,而不过问程序是否实质合法或是否正当。司法审查的退让使得针对环评审批的司法监督名存实亡,环评审批权在"科技专业性"的遮掩下不断被滥用。为制约行政权,确保环评预防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功能的发挥,法院应将审查的重点放在程序上,在程序审查中遵循正当行政程序标准,同时,亦应在实体审查中确立合理性审查标准。
阮丽娟
关键词:环评审批司法审查建设项目环评行政诉讼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独立审查机制研究被引量:10
2019年
为从源头上预防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生,规划环境评价要求宏观经济决策应考虑生态环境因素。当前我国规划环境评价存在落地难、实效差的问题,其根源在于审查监督机制的缺失,尤其是行政审查欠缺独立性与专业性。为促进行政决策符合环境理性,亟须构建独立的行政审查机制,即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独立审查主体,以独立、公开、公平的程序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及规划的环境影响进行审查,且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审查意见,并赋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就规划的环境影响与规划编制机关有不同意见时,启动跨部门间联席会议进行协调的职权,协调不成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行政首长最终裁决。
阮丽娟
关键词:规划环评行政监督
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结论的法律效力被引量:3
2016年
环评制度是环境法中预防原则的重要体现,而环评审查结论的法律效力决定了环评能否实际地发挥预防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功能。关于环评审查结论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两种制度设计,即实体否决权效力与"纯程序"约束效力。我国环评审查结论具有实体否决权效力,即环评审查结论将决定是否批准项目开发。因我国环评实效欠缺,实体否决权效力受到质疑。但忽略"重实体、轻程序"法律传统及一味追求经济增长的现状,而简单追求"纯程序"约束效力的方法亦不可取。
阮丽娟吴天意
关键词:法律效力
行政权理论变迁视域下环评审批司法审查之重构被引量:4
2016年
在传送带模式及专家模式理论下,行政权正当性来源于立法明确授权及行政机关本身拥有的人才与专业资源,使得法院主要审查环评审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且在赋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高度专业性质事务上采取自制的态度而尊重行政机关的决定。面对高度专业性的环评审批,立法授权无法遏止,科技理性招致质疑,唯有确保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参与权,方可赋予行政决定实质正当性。面对行政权正当性理论的变化,法院亦应对环评审批司法审查原告资格的赋予及审查标准进行反思,恰当回应行政权从参与模式对程序理性及公民参与的追求来证成司法审查的正当性,同时实现对环评审批权的司法监督。
阮丽娟
关键词:环评审批司法审查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司法实践分析被引量:15
2013年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关键在于对适格原告的选择。2007—2012年30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显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涵括公民个人、环保局及资源管理部门、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及地方政府。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其有关原告的模糊规定使得法院在面对具体案件时无法准确认定原告是否适格。在吸取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法律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尤其应以《环境保护法》修改为契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条件地建立公民和环保组织、环境行政机关及检察机关三元制诉讼主体模式。
阮丽娟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环保组织裁判文书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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