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0YJC820030)
- 作品数:4 被引量:147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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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犯罪参与体系的性质及其特色--一个比较法的分析被引量:32
- 2013年
- 世界各国刑法关于犯罪参与体系的立法存在着"区分制"与"单一制"的对立。区别两种犯罪参与体系的关键在于立法上是否将参与人区分为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因区分制具有能够深入地揭示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纷繁芜杂的共犯分工现象,适合于构筑"构成要件为中心"的法治国的刑法基础以及能够合理地限定共犯的处罚范围等诸多优点,在制度的层面上更具妥当性。在解释论上,中国的犯罪参与体系的性质可归结为区分制。不同于德、日刑法对参与人类型与参与人程度进行单层次操作的区分制模式,中国刑法采取的是区分参与人类型与参与人程度的双层次操作的模式,即在以分工为标准将参与人区分为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等不同犯罪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地以作用为标准对参与人作了主、从犯之分。两种分类方法并存不悖,且功能各异。
- 钱叶六
- 关键词:正犯共犯
- 共犯的实行从属性说之提倡被引量:27
- 2012年
- 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共犯性质(共犯的从属性有无)的问题,一度是旧派的客观主义和新派的主观主义论战的主战场之一,前者支持共犯从属性说(实行从属性说),后者主张共犯独立性(实行独立性说)。但随着主观主义刑法理论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式微,共犯独立性说迄今已几无学者支持。中国刑法学界关于共犯性质的讨论是以教唆犯为中心而展开的,学理上表现为独立性说、二重性说和从属性说之分歧。从共犯的从属性有无的本然含义出发,"二重性说"本质上是独立性说。从属性说因具有符合客观主义刑法观、合理限定共犯的处罚范围、实现对教唆犯处罚的协调性以及能够妥当说明身份犯共犯的成立条件和处罚根据等诸多优点,应予提倡。共犯的实行从属性问题,与预备的参与能否作为预备犯之共犯加以处罚的问题并非一个理论层面的问题,两者不可混同。预备罪(可罚的预备犯)的参与应作为共犯(预备)加以处罚。
- 钱叶六
- 关键词:共犯
- 战后日本刑法学的发展谱系及其课题被引量:4
- 2016年
- 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强调保障国民主权的新宪法,成为构建其战后刑法学的原点。战后刑法学出现了主观主义退潮、基于后期旧派而吸纳某些新派主张的见解有力化、立足于前期旧派自由主义的思考方式强势化等动向,而马克思主义刑法学打破禁忌拥有一席之地,也成为战后日本刑法学中的一道风景。在犯罪论领域,团藤说和平野说的全面对抗成为战后数十年间的基本旋律,人格责任论和机能主义刑法观各领风骚。同时,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也替代新旧两派的"学派之争"而占据了主要战场。对新型犯罪的应对、对处罚的早期化和重罚化等立法现象的态度,都考验着刑法学者的立场和智慧。各理论之间从对立走向扬弃与融合,从纯粹的理论对抗转化为如何对于具体的立法现象或者司法实务予以说明,是当代日本刑法学的大势,也是学说史研究留给我们的启示。
- 付立庆
- 参与自杀的可罚性研究被引量:87
- 2012年
- 生命属于个人法益。从为了保护本人利益的"家长主义"立场出发,应否认法益主体对自己生命的自己决定权,亦即自杀具有违法性。但自杀因源于自己决定,其违法性低,不值得处罚;从刑事政策的视角来看,也欠缺处罚自杀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参与自杀是否定、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相较于自杀者的自杀意思,更有必要保护其生命的绝对价值。参与自杀在我国应以(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论处。参与自杀与利用被害人为工具的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之性质及其刑罚效果大相径庭,应严格区分两者的界限。
- 钱叶六
- 关键词:生命权家长主义间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