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13FX11)
- 作品数:3 被引量:23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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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院转介调解之路径
- 2014年
- 调解系统性进入司法是现代调解运动的核心内容。各国法院在诉讼程序中通过组织和转介调解两种方式来鼓励调解运用。法院转介调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在中国,法院转介调解可以划分为立案前的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两种形式。在性质上,前者属于诉讼外调解,后者属于诉讼调解。立案前的法院转介调解不宜称作委托调解。中国的法院转介调解机制运行不畅,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经过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通过三种附加程序而获得强制执行力;而经过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撤诉或以调解书结案。
- 李德恩
- 关键词:委托调解
- 论双向度的“诉调对接”机制及其建构被引量:5
- 2014年
- "诉调对接"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倡导建立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法学界对于"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界定存在分歧。不论是从字面含义,还是从产生背景,抑或是从实践表现来考察,"诉调对接"都应界定为诉讼和调解的双向度对接。诉讼支持衔接调解的机制包括诉讼费用的激励和惩戒、调解协议程序法效力的确认以及当事人适时审判请求权的赋予;调解为诉讼分流的机制涵盖了调解在司法程序中的转介适用、延伸适用和强制适用等多种扩大调解适用的举措。在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出现的混合程序将诉讼和调解两种特质融为一体,诉调的相互支持、协调和融通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值得中国加以借鉴。
- 李德恩
- 关键词:调解诉讼诉调对接
- 先行调解制度重述:时间限定与适用扩张被引量:18
- 2015年
- 法学界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先行调解规定的理解及实施还存在较大争议。调解之"先行"必须与特定的时间节点相比较才有意义。从体系解释及术语使用规范的角度解读,先行调解是当事人将纠纷起诉至法院之后,在立案之前进行的调解。先行调解的适用条件"适宜调解"强调的是不能违法调解或不应在案情复杂、当事人对抗激烈之类的纠纷上徒劳消耗资源,是否"适宜调解"宜采取个案判断的方法。人民法院既可以通过立案庭或专门机构实施先行调解,也可以将纠纷委派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构,在先行调解中实现三调联动。调解协议只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效力,但通过诉调对接,即当事人自愿选择立案签发调解书和启动司法确认程序两种方式,能够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 李德恩
- 关键词:诉讼调解诉调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