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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13fxb006)

作品数:2 被引量:2H指数:1
相关作者:高永明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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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刑事
  • 1篇刑事和解
  • 1篇责任主义
  • 1篇主观
  • 1篇主观责任
  • 1篇量刑
  • 1篇和解

机构

  • 2篇扬州大学

作者

  • 2篇高永明

传媒

  • 1篇海峡法学
  • 1篇河南财经政法...

年份

  • 1篇2016
  • 1篇2014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责任主义简论被引量:1
2016年
从研究现状看,责任主义在我国的研究仍处于初步阶段,刊载该类论文的被引数反应了这些论文构成了关于责任主义的中国话语知识体系,研究过于侧重其应用,少有基础问题之界说。责任主义的发展经历了从客观责任到主观责任,团体责任到个人责任的转变。责任主义的内容主要包括归责责任和量刑责任,时至今日,在消极的意义上理解归责责任和量刑责任成为人权保障的需求。在风险社会下,传统的以结果为归责的责任主义无法适应刑法应提前规制的要求,责任主义应一定程度上向负责主义的意义上发生转变。
高永明
关键词:责任主义主观责任
基于刑事和解的赔偿减刑被引量:1
2014年
刑事和解"花钱买刑"的嫌疑,导致一种普遍的误解。法制宣传和教育的根本在于法治理念的传播,而不是表面上法律条文的诵读。因而和解的有效运转需要从理论上诠释"赔偿减刑"的正当化依据。在逻辑上,"花钱"无法"买刑",在"花钱买刑"的背后是刑事和解与时下正在推崇的程序本位及程序自治背离的实质。刑事和解能够减刑的一般性正当依据在于,和解针对民间纠纷解决的有效性以及此中具体正义实现的功效。刑事和解赔偿减刑正当性的规范性依据在于,"刑事赔偿"已具有承担部分刑事责任的属性,在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下,相应地要求对行为人减轻处罚。在确立非刑罚处罚措施作为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意义上,有必要在刑法中确立和解赔偿减刑的实体法依据,这是和解赔偿减刑制度确立后对刑法修正的要求。
高永明
关键词: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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