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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4YJC820060)

作品数:6 被引量:110H指数:5
相关作者:熊樟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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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课题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主题

  • 6篇行政
  • 3篇行政处罚
  • 3篇处罚
  • 1篇行为人
  • 1篇行政程序
  • 1篇行政合同
  • 1篇行政决策
  • 1篇行政强制
  • 1篇行政强制执行
  • 1篇行政诉讼
  • 1篇行政指导
  • 1篇证成
  • 1篇证伪
  • 1篇治安
  • 1篇治安管理
  • 1篇治安管理处罚
  • 1篇治安管理处罚...
  • 1篇审查
  • 1篇实质审查
  • 1篇税收

机构

  • 6篇东南大学

作者

  • 6篇熊樟林

传媒

  • 1篇中国法学
  • 1篇政治与法律
  • 1篇江苏行政学院...
  • 1篇北京理工大学...
  • 1篇法律科学(西...
  • 1篇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

  • 1篇2016
  • 4篇2015
  • 1篇2014
6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裁量基准在行政诉讼中的客观化功能被引量:8
2014年
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除了越权与程序正义的形式审查之外,亦有走向实质审查的整体要求。实质审查触及的是行政裁量本身,其始终具有恣意与多变的秉性,因而无论是基于对司法裁量权的担忧,还是对法官本身的有限智识的怀疑,其都需要一种更为确定的客观化标准。这一需求在形式审查中能够通过形式性规范获致满足,在实质审查中却存在政治与技术上的阻隔,因为其往往涉及权力的僭越以及诉讼标的的本质差异。现阶段能够适当缓解这一困境的公法技术是来自于行政机关自身制定的裁量基准。作为一种具有正当性基础的行政自制规范,裁量基准能够为实质审查提供直接的、文本式的参照论据,使司法实质审查的客观化任务获得质的突破。
熊樟林
关键词:裁量基准行政诉讼实质审查客观化
连续处罚行为的性质认定——以新《环保法》第59条为中心被引量:15
2015年
在最新公布的《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部分,第59条创造性地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这在地方立法文本以及其他部门行政法上也十分常见。但问题在于,它和比较法、传统理论以及我国现行立法中一直将连续行为视为"法律的一行为",从而仅能被处罚一次的一贯做法并不相同。对此,理论界尽管分别作出了"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简单辩护,但逻辑上却漏洞百出,并容易造成行政处罚权滥用的不利后果。实际上,连续违法行为原则上只能被视为"法律的一行为",禁止多罚,诸如《环保法》第59条之类的连续处罚规定,只是作为此项原则的一种例外身份而存在,它的合法性只能经由立法中断的方式获致实现。
熊樟林
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概念证伪及其补正被引量:72
2015年
行政法学现有的概念群无法给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容身之所,它要么只能被作为程序性行为加以解释,要么便只能被作为行政立法或具体行政行为的替代品加以解释。无论是在概念内涵上,还是在外延上,重大行政决策都没有独立意义可言。为此,我国行政法学界曾试图通过"实用主义"和"行政过程论"的方法加以补正,但效果并不理想。现阶段,较为可行的替代方案拟有两种:其一,是将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问题,置于每一类行政行为的法治化进程中一并完成,彻底改变试图对它做整齐划一的程序规范之类的做法,只将其作为一种政策性宣传或程序性理念,贯彻到各部门行政法之中,逐一规范,而不再在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中为其单设篇章;其二,是类似于我国某些地方一样,采用诸如目录制度之类的权宜之计,强制性地将其概念缺陷予以固化,从而解决其变动不居的天然缺陷。
熊樟林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行政程序行政决策
税收遵从协议行政指导属性之证成被引量:3
2015年
税收遵从协议作为一种新型执法方式被广为应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学界对其性质、合法性等方面的认识,争议颇多。从对现有文本的观察来看,税企双方签订税收遵从协议并不会引起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协议大部分内容只是对税收法律规范的重申与复写。税收遵从协议以合同为载体,实际上并不能被认定为行政合同,而只是行政指导的一种类型。同时,税收遵从协议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但必须遵循税法的基本规则,必须在税收法定主义的框架内运行,行政两造不能以协议方式变更法定的税收法律关系。
熊樟林
关键词:行政合同行政指导
判断行政处罚责任能力的基本规则被引量:5
2016年
从逻辑上来说,行政处罚的责任能力应当只具有"有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两种类型,"部分责任能力"并不成立。在具体实践中,对两者的区别,除了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正式途径之外,亦有"生理性判断标准"的非正式途径。但无论如何,对于已经判定为"无责任能力"的行政相对人,并不等同于说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它只是不需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其他诸如"管教"之类的责任并不因此而得到豁免。
熊樟林
关键词:行政处罚
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与处断规则——兼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之检讨被引量:9
2015年
我国《行政处罚法》没有共同违法的直接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作了概括式补充,但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理论界效仿刑法学所建立的判断标准,非但无法为共同违法的认定和处断提供帮助,反而会造成法律上的漏洞。实际上,共同违法只是该当构成要件和满足违法性的行为,它并不一定需要有责。从比较法的经验来看,立法者往往会将不同的相对人视为统一的"单一行为人"分别处罚。正是在这一点上,诸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一样将相对人区分为教唆行为、胁迫行为的文本内容,显得较为罕见,也与执法实际的复杂性存在背离,因而需要加以修正或做变通理解。
熊樟林
关键词:行政处罚共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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