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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CX2010B239)

作品数:3 被引量:6H指数:1
相关作者:穆远征李蓉更多>>
相关机构:湘潭大学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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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刑事
  • 3篇刑事和解
  • 3篇和解
  • 2篇主体性
  • 1篇当事
  • 1篇当事人
  • 1篇以德报怨
  • 1篇以直报怨
  • 1篇语境
  • 1篇商性
  • 1篇损害赔偿
  • 1篇赔偿
  • 1篇协商
  • 1篇协商性
  • 1篇公平
  • 1篇被害
  • 1篇被害人

机构

  • 3篇湘潭大学

作者

  • 3篇穆远征
  • 2篇李蓉

传媒

  • 1篇中国刑事法杂...
  • 1篇河南师范大学...
  • 1篇湖南科技大学...

年份

  • 3篇2012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论刑事和解达成中的当事人因素被引量:5
2012年
刑事和解各项价值功能发挥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和解协议,从逻辑上看,当事人之间的一项和解最终能否达成,需要经过启动和解和进入和解后的谈判协商两个阶段。在以上两个阶段中,当事人的主体性因素对和解的开始、进展乃至最终的结果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促成和解和制度规范的角度出发,司法机关对此应当予以重视。
李蓉穆远征
关键词:刑事和解当事人主体性
论被害人的报怨观对刑事和解的影响
2012年
刑事和解的出现为被害人造就了特殊的"报怨空间"。持有不同报怨观的被害人在启动和解以及随后的协商过程中会有着不同的行动逻辑,进而会对整个刑事和解的制度实践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中,以怨报怨不利于对精神损害赔偿和被害人过错的协商,因而不利于和解的达成;以德报怨虽然有利于和解的达成,但是容易引发刑事案件的私了、不当扩大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等问题;而以直报怨则能够实现刑事和解中当事人利益的相对平衡,并契合刑法的犯罪预防功能,因而是刑事和解中理想的报怨观。
李蓉穆远征
关键词:刑事和解被害人以德报怨以直报怨
论刑事和解语境下的主体性与损害赔偿被引量:1
2012年
在刑事和解的语境下,当事人的主体性具有协商性和公平性内涵。而当事人在刑事和解中就损害赔偿进行的协商也必须体现协商性和公平性,即必须体现当事人之间自主的利益安排,并实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兼顾。对此,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损害抵偿以及替代赔偿等民事责任规则或履行方式需要得到充分的适用。从规则运行的整体效果出发,有必要建立一套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协商并保障被害人可以获得合理赔偿的理性的损害赔偿规则。
穆远征
关键词:刑事和解损害赔偿协商性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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