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D1040)
- 作品数:3 被引量:28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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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体育仲裁协议的合法性论证——CAS仲裁条款的效力考察兼及对中国的启示被引量:22
- 2011年
- 国际体育仲裁是消解体育争议的有效方式,其运行基础完全决定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包括IOC、NOCs、各IF等在内的主要体育组织都习惯于在其章程规范中插入CAS仲裁条款,此种做法使体育仲裁协议表现出强制性,并因直接冲犯仲裁自治精神和仲裁协议自愿原则而产生了合法性危机。附意合同理论、正当性补充理论、预期利益赠与理论、"有效解释"规则和"严格解释排除"规则,以及"有利于有效"的原则为强制性体育仲裁协议的正当性提供了坚实辩护。中国各体育协会的内部强制性仲裁条款因缺失基本的正义观念,无法通过这些原则予以正当化。CAS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对中国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启示。
- 张春良
- 关键词:强制性国际体育仲裁院
- 国际体育解纷机制的复级化及其正当性——基于CAS仲裁体制之研析被引量:2
- 2011年
- 体育争议因其时效特性尤其强调争议解决机制应具有高效品质。以CAS为典型的体育解纷体制却以复级化为普遍态势,它位于各体育组织之外构成其内部解纷机制的二级延伸,这对体育解纷机制的高效性造成了负面影响,对解纷效率有所贬损。效率的局部丧失辩证地为体育争议的复级解纷机制带来了积极补偿。以CAS为顶点的复级伞形解纷机制有利于公正、中立地化解体育争议,并通过CAS发挥裁决优化和规范统一的功能。我国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的复级化重构或者以CAS为复级管辖机构,或者以中国专业体育仲裁机构为复级管辖机构,后者更符合中国体育发展的独特规律。尽快建立《体育法》上专业体育仲裁机构成为该方案的前提与关键。
- 黄晖
- 关键词:体育仲裁
- 论枉法仲裁罪之“枉法”性被引量:5
- 2010年
- 按照司法监督不容剥夺的原则,仲裁理应被纳入司法考量的视域进行规制。以刑事手段对仲裁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控制是我国现行刑法的要求,枉法仲裁的入罪即是这一要求的表达。必须重新考虑并反思司法界与学术界在该罪名设置上的相左立场,方可见证枉法仲裁罪之"枉法"性,即违背仲裁之自然本性。为此,应通过实践救济与变通的方式抵消该罪对仲裁本性的扭曲及其产生的消极影响。
- 黄晖
- 关键词:枉法仲裁司法监督司法性契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