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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09SFB2040)

作品数:4 被引量:12H指数:2
相关作者:郭丹窦玉前米铁男王伟王伟更多>>
相关机构:哈尔滨工业大学北京邮电大学黑龙江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4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2篇责任保险
  • 2篇侵权
  • 2篇网络侵权
  • 2篇救济
  • 2篇保险
  • 1篇缔约
  • 1篇义务
  • 1篇隐私权
  • 1篇隐私权保护
  • 1篇事后救济
  • 1篇说明义务
  • 1篇私权
  • 1篇私权保护
  • 1篇侵权救济
  • 1篇侵权损害
  • 1篇侵权责任
  • 1篇网络
  • 1篇网络侵权责任
  • 1篇网络隐私
  • 1篇网络隐私权

机构

  • 4篇哈尔滨工业大...
  • 1篇北京邮电大学
  • 1篇黑龙江大学

作者

  • 2篇郭丹
  • 1篇米铁男
  • 1篇王伟
  • 1篇窦玉前
  • 1篇王伟
  • 1篇王伟

传媒

  • 2篇学术交流
  • 1篇甘肃政法学院...
  • 1篇经济研究导刊

年份

  • 1篇2016
  • 1篇2013
  • 1篇2012
  • 1篇2011
4 条 记 录,以下是 1-4
排序方式:
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评析被引量:4
2013年
世界上主要的国际组织先后通过国际公约、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界流通指南、隐私保护框架等文件对网络隐私权予以了确认和保护。以欧盟和美国等为代表的互联网发达地区和国家,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隐私数据信息的法律规范,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产生产生了积极的效果。美国和欧盟由于法律传统存在差异,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欧盟采取的是成员国国内统一立法、欧盟统一保护规则,各国实行统一监管机构监管的模式。美国则以行业自律为主、法律调整为辅,没有统一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而实施各个行业有针对性的隐私权保护规范,由不同职能部门分别监管。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经验可以作为中国建立网络隐私权保护框架的重要参考。
郭丹米铁男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个人信息个人数据
我国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之立法完善被引量:1
2016年
金融商品较之有形实体商品更为抽象、复杂,金融商品交易中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应对金融服务者课以缔约说明义务,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正义。我国目前没有确立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统一规范,现行立法呈现出立法分散位阶低、监管体制不完备、说明内容不统一、说明责任行政化的缺陷,难以满足现实需求,亟待完善。我国应当对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进行统合立法规制,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实现金融商品交易的功能监管,明确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制度之主体与对象、内容与要求、违反说明义务的民事责任,使其切实发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作用。
王伟
网络侵权多元救济机制探析被引量:2
2012年
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存在很大区别,单一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在网络环境下遭遇挑战,呈现出程序上与实体上的困境,应当构建网络侵权多元救济机制,即在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基础上,建立网络责任保险制度与网络侵权损害救助基金制度,以最大限度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网络侵权多元救济机制中,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占据主导地位,网络责任保险制度与网络侵权损害救助基金制度是重要组成部分,三者相互协调以形成对网络侵权的综合救济。
王伟
网络侵权救济的法律调适被引量:5
2011年
立法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指引性、宣示性规定不能给予被侵权人以切实的填补。基于化解网络风险、落实民事赔偿的目的,网络侵权救济应进行多元化考虑。从证明力规则看,事后救济的核心在于恰当地运用公证的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公证的高端化需求使得传统的公证机关举步维艰,应设置专业的网络侵权证据保全鉴定机构,并通过网络公约的宣示在严格网络监察的事中监督的同时促请网络使用人被动知情。而且网络风险作为技术发展的副产品,是社会前进中的一种风险与代价,理应由危险共同体承担。责任保险引入的实质即在于分散被侵权人个体风险,实现私权。所以,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及事后救济的多元化救济方式的整合便当然成为网络侵权救济的现实选择。
窦玉前郭丹
关键词:网络侵权网络侵权责任事后救济责任保险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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