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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BFXll0)

作品数:3 被引量:44H指数:2
相关作者:张春艳张惠彬更多>>
相关机构:江苏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独创性
  • 1篇知识产权
  • 1篇停止侵害
  • 1篇突围
  • 1篇侵害
  • 1篇权法
  • 1篇权利
  • 1篇权利归属
  • 1篇人工智能
  • 1篇著作权
  • 1篇著作权法
  • 1篇转发
  • 1篇救济
  • 1篇版权
  • 1篇产权

机构

  • 2篇江苏师范大学
  • 1篇西南政法大学

作者

  • 1篇张惠彬
  • 1篇张春艳

传媒

  • 1篇当代法学
  • 1篇图书馆学研究
  • 1篇时代法学

年份

  • 1篇2018
  • 1篇2017
  • 1篇2013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微博转发的著作权法边界被引量:1
2013年
微博的兴起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对微博转发行为进行定性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独创性的微博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基于微博平台信息共享的特点,转发他人原创的微博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转发他人著作权不明的微博,应根据转发者是否具有营利性目的进行判断。
张惠彬
关键词:转发著作权
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例外的现实困境及突围被引量:13
2017年
长期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裁判中一直遵循着"停止侵害当然论"。但是,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开始出现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例外。一方面,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例外在立法上"突而不破";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例外在司法实践上"破而无据"。实际上,停止侵害救济例外不仅具备合理性理论依据,而且具有域外立法经验。为此,我国应结合知识产权立法宗旨和司法实践需要,设置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例外制度,以实现知识产权立法的社会福祉目标。
张春艳
关键词:知识产权停止侵害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及权利归属被引量:30
2018年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人工智能已经由算法输入决定输出的低级阶段转入通过"自我学习"进行创作的高级阶段,人工智能创作物因达到"作品需要体现的独创性"而成为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从法律的人格、权利救济和立法目的上分析,人工智能无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从人工参与智能机器人创作的程度和鼓励产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可以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作出不同的制度安排。
张春艳任霄
关键词:独创性权利归属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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