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07CFXZ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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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思行政诉讼中法官的调取证据权
- 2010年
- 我国行政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法院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情形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力以及对所取得证据进行认证的权力,这同时造成了人民法院的定位不明、权能混乱,甚至有违宪法实施、一般法理和诉讼价值的相关理念。但是面对超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对司法的深刻影响又不能简单地对其一废了之,那么在条件尚不成熟之时进行证据规则完善、取证认证相分离,选择司法改良、遵循和谐司法道路是解决此问题的阶段性建议。
- 李运超柳砚涛
- 法的不可直接对抗性之辩
- 2011年
- 法的不可直接对抗性意味着法一旦生效,就必须被遵守,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以任何理由拒绝服从。否定法的可直接对抗性是"法律至上"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法秩序得以维系的根本保障。但是,否定法的可直接对抗性必须以法规范的司法审查、违宪审查以及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为制度前提。肯定法的可直接对抗性不仅在理论上存在可直接对抗的规范选择以及对抗方式上是积极作为还是消极不作为的选择困难,而且会带来秩序危机。一味地肯定或者否定法的不可直接对抗性都是不明智的。有条件地承认法的可直接对抗性,不断扩大抵抗权的享有主体范围,将是一种合乎理性、顺应社会和民意的必然趋势。
- 柳砚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