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03JD820001)
- 作品数:8 被引量:64H指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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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路径依赖约束被引量:4
- 2005年
-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受我国现有政府信息立法所确立的制度变迁路径的影响。现有的政府信息立法遵循的是以“保密为主,公开很少甚至不公开”立法思路,与现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所提倡的“公开为主,保密为辅”的立法思路不相一致。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应该避免路径依赖的影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走以地方立法或部门立法先行的制度变迁路径。
- 汪全胜
- 关键词:政府信息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简论被引量:5
- 2006年
-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是政府机关在公开其拥有的信息过程中所形成的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政府所拥有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 汪全胜
- 关键词:政府机关信息公开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信息过程客体
- 试论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被引量:11
- 2005年
-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对象是人们的网上个人数据权利。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必须合理界定与规范网络隐私权保护过程中不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责任等。
- 汪全胜
-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个人数据侵犯法律责任
-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宪法秩序约束被引量:7
- 2005年
- 宪法是社会制度的基础规则,是制定规则的规则。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也要寻求宪法的根据,在宪法确定的框架中实现制度变迁。从宪法的直接规定来看,它并没有确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法理基础的公众的知情权。为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法理基础,应改变宪法的规则,即确定知情权的宪法地位。
- 汪全胜方利平
- 关键词:宪法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知情权法律秩序制度环境
- 政府的信息获取权初论被引量:6
- 2006年
- 政府信息获取权是政府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通过一定的途径与方式,准确、及时、完整地获取其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与数据的权利。政府信息获取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政府在行使信息获取权时须遵守一定的原则及合法方式,不得对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 汪全胜方利平
- 关键词:政府信息信息获取方式
- 论政府信息公开的实现机制被引量:22
- 2004年
-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现机制在于公众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获得政府所掌握的公共信息。当政府有义务公开而不公开的情形时,公众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获得救济。公众申请公开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当公众要求公开政府的信息得不到满足时,可以通过向信息员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来保障其权利。
- 汪全胜
- 关键词:救济机制
- 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第三人权利保护被引量:6
- 2006年
- 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第三人是指政府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会损害除申请人或公开相对人以外的合法权益的人。判断“第三人”及第三人是否享有权利关键是看该信息是否同第三方有直接利害关系。对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第三人权利保护可以根据不同的阶段设计制度措施。
- 汪全胜
-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路径选择探析被引量:7
- 2005年
-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受我国现有政府信息立法所确立的制度变迁路径的影响。现有的政府信息立法遵循的是以“保密为主,公开很少甚至不公开”的立法思路,与现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所提倡的“公开为主,保密为辅”的立法思路不相一致。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应该避免现有立法思路的影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走以地方立法或部门立法先行的制度变迁路径。
- 汪全胜
-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公共信息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