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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2011SJD820023)

作品数:3 被引量:6H指数:2
相关作者:熊伟更多>>
相关机构:盐城工学院香港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青蓝工程”基金资助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合法
  • 3篇合法性
  • 3篇法律
  • 3篇法性
  • 2篇法律合法性
  • 1篇现代法律
  • 1篇历史类型
  • 1篇罗尔斯
  • 1篇公共
  • 1篇公共理性
  • 1篇公共性
  • 1篇法律类
  • 1篇法律类型
  • 1篇法律性

机构

  • 3篇盐城工学院
  • 1篇香港大学

作者

  • 3篇熊伟

传媒

  • 1篇河南社会科学
  • 1篇盐城工学院学...
  • 1篇河海大学学报...

年份

  • 3篇2014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罗尔斯论现代法律的合法性被引量:1
2014年
在祛魅的时代,现代法律的合法性已无法诉诸任何一种整全性的学说,而只能代之为全体公民所认同的公共理性。在通过公共理性来求得法律合法性的过程中,罗尔斯首先界分出具体法律规范与宪法两个层面的合法性问题,宪法的合法性是其合法性理论的核心。公共理性对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的证明,一方面为其奠定了一整套实质性正义原则,同时也为其提供了程序性的指南。公共理性观念不仅在理论上为整个法律秩序的合法性作出证明,而且也为司法实践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公共理性的本质在于对人的平等价值的弘扬,正是对这一价值的坚守,才使得法律能够更具可接受性。
熊伟
关键词:罗尔斯法律合法性公共理性
法律合法性的公共之维——基于历史类型的考察被引量:2
2014年
公共性是法律合法性得以证成的必要条件,这一诉求既体现在学理上,也反映在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合法性的求证当中。在原始社会,法律合法性与公共性处于一种相互伴生的关系;古代法律的合法性则借助于人们共有的道德或宗教披上了神圣的公共性外衣;对于现代法律而言,其合法性的公共之维不仅在理念上被大肆弘扬,而且在现实中公共性的范围和内容也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不过它在实质上具有口号式宣称的意蕴。法律合法性的公共性维度,关涉的是人的平等问题,唯有获得一种事实上的公共性,法律的合法性才能得以有力的证明。
熊伟
关键词:合法性公共性法律类型
现代法律合法性理论研究的三个视角——基于理想类型方法的分析被引量:3
2014年
在祛魅化的现代社会,以道德、哲学和宗教等整全论作为法律合法性基石的传统论证范式,已经不再可能。按照对合法性受众和客体两个要素重视强度的不同,现代法律合法性理论的研究视角可以理想类型化为3种:程序性共识、形式性有效以及接受的实效。虽然这3种视角的展开,推进了法律合法性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但是它们仅仅抓住合法性的某一特定面向,所以研究合法性的单一视角有失偏颇。在整体性视角下,现代法律的合法性毋宁是以形式有效为核心构造、以接受实效为检验标准和以程序共识为防御机制的综合体,同时这3者处于动态平衡之中。
熊伟
关键词:合法性现代法律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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