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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12SFB2013)

作品数:3 被引量:9H指数:1
相关作者:柳飒涂云新更多>>
相关机构:广东财经大学广东商学院武汉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德国基本法
  • 1篇治权
  • 1篇日本宪法
  • 1篇社会组织
  • 1篇实证主义
  • 1篇统筹
  • 1篇起草
  • 1篇人大
  • 1篇人大立法
  • 1篇自治
  • 1篇自治权
  • 1篇文化
  • 1篇文化视角
  • 1篇宪法
  • 1篇宪法修改
  • 1篇立法起草
  • 1篇基本法
  • 1篇法制
  • 1篇法制建构
  • 1篇常委

机构

  • 2篇广东财经大学
  • 1篇广东商学院
  • 1篇武汉大学

作者

  • 3篇柳飒
  • 1篇涂云新

传媒

  • 1篇合肥工业大学...
  • 1篇政治与法律
  • 1篇广西社会科学

年份

  • 1篇2016
  • 2篇2013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社会组织法制建构的文化视角
2013年
2012年,广东、安徽、湖北、北京等地先后在不同领域探索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改革,各地优惠政策接连出台,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步入新的高度。党的十八大对社会组织建设又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即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新时期社会组织建设的目标之一便是完善社会组织的法制建构,实现社会组织的"依法自治"。
柳飒
关键词:社会组织法制自治权
论构建市级人大立法主导体制的途径
2016年
我国《立法法》修改后,市级立法主体由49个扩大到288个,这288个拥有立法权的市都面临着构建市级人大立法主导体制的任务。对此,应在立法统筹、立法起草、立法论证和立法评估四个阶段中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主导作用,根本性地实现立法权的回归。
柳飒
关键词:立法起草
宪法修改的限制理论与宪法核心之保障被引量:9
2013年
宪法修改在于缓解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和社会现实恒动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以修宪限制理论为基础,宪法修改不得变更和不可伤害宪法核心,同时也必须捍卫和保障对宪法存立具有本质性重要意义的宪法价值。首先,宪法修改的边界在于不得侵犯制宪权的领域,以修宪之名而僭越制宪权的宪法修改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宪法破坏;其次,宪法修改的边界应该止于不可变更和不容侵犯的宪法核心,这些宪法核心包括基本人权原则、国民主权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国原则等;再次,对修宪条款本身的修改应该被置于宪法修改限制理论最为严格的适用标准上而予以反对。德国和日本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学说认同和平主义的宪法原则是内涵于两国宪法中不容侵犯的宪法内核,因而,对德国和日本宪法中的军事和国防条款的修改应该予以高度警惕和强烈反对。
柳飒涂云新
关键词:宪法修改德国基本法日本宪法实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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