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2012GGJS-019)
- 作品数:5 被引量:110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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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证场景的构建——关于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被引量:3
- 2013年
- 我国陪审制度最大的不足在于不具备法律论证的功能,具体表现为:人民陪审员力量不强大,难以表达异议;人民陪审员立场不客观,无法回应质疑;人民陪审员地位不独立,不能违逆法院。陪审制度与法律论证在功能上具有一致性,陪审制度能够实现法律论证的效果,因而陪审制度与法律论证在很大程度上是暗合的,按照构建法律论证场景的要求改革我国的陪审制度具有可行性。以构建法律论证的场景为目标改革我国的陪审制度,需要从如下方面入手:建立独立于人民法院的陪审制度,为构建法律论证的场景奠定基础;按照法院的管辖级别确定陪审方式,依据案情开展不同程度的法律论证;赋予各种陪审方式有效制约法官的权力,在最大程度上达到法律论证的效果。
- 魏胜强
- 关键词:陪审制度法律论证权力制约
- 论地方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权应当取消被引量:3
- 2012年
-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解释体制中,除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外的不少地方国家机关具有法律解释权(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解释权),导致了法制的混乱。这些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尽管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从理论上说,地方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不应当行使法律解释权。因此,应当取消当前地方一切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权,保障法官在个案中的法律解释权。
- 魏胜强
- 关键词:法律解释体制法律解释权
- 错案追究何去何从?——关于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被引量:83
- 2012年
- 我国现行的错案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错案认定逻辑混乱,无视审判规律;责任划分显失公平,回避领导责任;法律依据明显不足,随意设定规则。通过分析当前错案追究制度在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界引发的争议可以看出,把错案追究制度与法官惩戒制度结合起来,构建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具有可行性。依据司法原理,我国构建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实现四个转向:在追究责任的前提上,从限制法官自由转向保障法官独立;在追究责任的标准上,从主观内心过错转向外在行为失当;在追究责任的重心上,从实体结果公正转向程序正当合法;在追究责任的依据上,从法院内部文件转向法律明确规定。
- 魏胜强
- 关键词:错案追究法官责任
- 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以我国台湾地区大法官会议制度为鉴被引量:8
- 2013年
- 职权不明确、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助长司法解释合法化,是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主要弊端。目前,一些学者提出的废除和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主张都不可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大法官会议制度非常接近,我国应当借鉴大法官会议制度,取消最高人民法院以外所有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使法官在个案中掌握法律解释权,并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改组成专门的法律解释机构,统一行使法律解释权。
- 魏胜强
- 关键词:法律解释
- 司法公正何以看得见——关于我国审判方式的思考被引量:13
- 2013年
- 我国当前审判方式的缺点是,不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开庭方式无需当庭宣判,难免引人质疑;闭庭方式偏重书面材料,具有神秘色彩;特殊方式情形过于特殊,淡化外在标准。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对审判方式提出的要求在于: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法官的职权服务于当事人的权利;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作用,实现控辩力量的平衡;维护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限制法官的任性。围绕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改革我国的审判方式,应当从内外两方面入手。内在方面是使审判方式改革与司法制度改革同步进行,关键是改革审判管理体制和陪审制度,并推行公开审判制度。外在方面是赋予现有的审判方式以新的活力,即突出开庭审判和当庭宣判的主导地位,闭庭方式与特殊方式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在简易程序中合并适用,高级以上人民法院实行巡回审判。
- 魏胜强
- 关键词:审判方式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