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1YJA820074)
- 作品数:8 被引量:37H指数:4
- 相关作者:王福友吴元国徐培译张雅萍更多>>
- 相关机构: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被引量:8
- 2013年
-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领导干部树立现代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内在体现、是实现权力软着陆并与司法有效衔接的客观前提、是实现中国梦的有效保障、是领导干部素质理论的重大理论创新,具有理论上的必然性和实践上的必要性;其有着确定的内在规定性,具体表现为在"是与非"的问题上坚持有客观根据的判断、在"应不应该"的问题上树立合法性至上思维、在对待"我与非我"的问题上树立平等的思维方式、在处事立场上树立"一般为原则、例外应说明理由"的思维、在待事态度上树立法律责任思维;其属于法治建设中的法治资源供给问题,应通过在各级各类教育中加强法治教育、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建立适于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运用的领导干部成长机制、加强对权力依法运行的监督能力和矫正能力等建设性路径加以解决。
- 王福友
- 关键词:法治思维
- 论见义勇为的侵权法调整被引量:10
- 2015年
- 我国立法将见义勇为行为放在民事责任的框架下加以规范,总体上形成了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为主、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为辅"的调整模式,其实质是在见义勇为者、侵权人、受益人三者的微观关系中赋予见义勇为以法律意义。《侵权责任法》第23条创设的侵权人法定侵权责任与受益人的适当补偿制度,均难以实现保障见义勇为者权利之目的。见义勇为行为的价值在于其属社会公共善,应在社会法的层面对其予以规范,应废除《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见义勇为基金会应调整其现有功能,成为对见义勇为者及时赔偿的平台;见义勇为者亦可选择依过错归责原则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 王福友
- 关键词:见义勇为无因管理
- 论法治常识化与常识法治化被引量:2
- 2013年
- 法治社会应真正使法治成为常识。法治常识化能够成为社会各方主体参与社会热点问题讨论的遵循,并形成具体的讨论规则,以规范社会问题讨论秩序;常识法治化旨在为社会热点问题讨论设定结局机制,以消解社会无序争论而致的外部负效应,实现社会领域健康发展。
- 王福友
- 关键词:法治
- 从权利利益化视角谈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被引量:4
- 2013年
- 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冲突解决机制受制于民法关于名誉的调整模式,从而使二者的关系或者体现为权利与利益的关系,或者体现为利益与利益的关系。普通人向公众人物转化过程中,其名誉权因权利运动而实现利益化,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关系问题的实质是利益冲突。我国立法将名誉权设定为具体人格权,但应通过立法以言论自由限制名誉权,避免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关系转化为权利对利益的绝对优势,而扼杀言论自由。对公众人物名誉权应采取弱化保护,通过利益衡量使其弱于言论自由,以强化对公众人物的社会监督。
- 王福友张雅萍
- 关键词:公众人物名誉权言论自由
- 矫正正义观现代转向与私法权利保护
- 2013年
- 侵权法是私权保护的主要方式,其价值理论基础为矫正正义。传统矫正正义观确立了"无害于人"的消极行为标准,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冷漠,铸就了侵权行为的道德根基。矫正正义应作为一种独立的正义形式,而非囿于过错被视为分配正义之延续。现代社会转型为风险社会,利益诉求多元化,权利意识觉醒,私权保护成为时代议题,但囿于私法传统与理念的长期缺位,私法秩序并非井然,加之司法腐败与职业道德缺失,私权难以周延保障。矫正正义观现代转向应契合私法理念,偏重安全价值,凸显人文关怀,追求实质正义。私权保护应积极发挥矫正正义作用,以人为本,物质性权利和精神性权利保护并重,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从资源配置维度关心人的生活状态和质量变化,建立多元化综合救济体制,营造和谐人际关系,促进人的自由发展。
- 吴元国
- 关键词:矫正正义分配正义实质正义私权保护
- 矫正正义观现代转向的法理学思考——以食品大规模侵权行为为背景被引量:3
- 2013年
- 传统矫正正义观缺乏制度性的人文关怀,"无害于人"的消极行为标准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冷漠。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合理行为的伦理标准取代了行事风险自负的非道德标准,矫正正义更应注重实质正义。矫正正义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抽象主体平等和主体互换性已然丧失,矫正正义应作为一种独立的正义形式,而非囿于过错被视为分配正义之延续,其仍应视为侵权法的价值基础。大规模食品侵权行为背景下矫正正义观的现代转向应偏重安全,对私法主体区别对待,对弱者进行制度性人文关怀,从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关心受害人的生活状态和质量变化,呵护人的内在世界。
- 吴元国
- 关键词:矫正正义分配正义
- 论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被引量:9
- 2012年
- 产品代言人在从事代言行为过程中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对产品代言行为的法律调整不应该使其依附于虚假广告而仅具经济法意义,应在检讨我国相关立法的基础上使其受到侵权法之调整。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应归属于产品责任这一特殊侵权行为范畴,并在匡正产品责任归责基点的前提下,使产品代言人与生产者、销售者一道承担连带责任。
- 王福友徐培译
- 关键词:虚假广告连带责任
- 侵权行为——现代侵权法的核心范畴被引量:1
- 2013年
- 古典侵权法作为裁判规范,以侵权责任为核心范畴,并没有赋予侵权行为在立法上的独立地位。古典侵权法确立"无害于人"的行为准则,以绝对权保护为确立行为自由的界限,形成了消极、中立的性格。然而,面对现代工业社会,因其无力积极应对而陷入困境。现代侵权法应该实现从裁判规范向行为规范的转变,其标志是侵权行为独立概念的形成,以实现从反思"人与人该如何相互对待"的宏观层面入手、在确保侵权法特有论理机制的前提下,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侵权行为作为现代侵权法的核心范畴,因定位于行为模式与侵权责任在立法上实现分离,其应该树立"以诚待人"的行为标准,统合"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以违法性作为内涵建设的基础。
- 王福友
- 关键词:侵权行为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