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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0BFX087)

作品数:8 被引量:57H指数:5
相关作者:袁中华胡东海王倩滕佳一鲁春雅更多>>
相关机构:湖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8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8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证明责任分配
  • 3篇法律
  • 2篇要件
  • 2篇诉讼
  • 2篇侵权
  • 2篇侵权法
  • 2篇权法
  • 2篇民事
  • 1篇动物致害责任
  • 1篇要件事实
  • 1篇业主
  • 1篇疑难
  • 1篇疑难法律问题
  • 1篇致害责任
  • 1篇盛衰
  • 1篇使用人
  • 1篇事由
  • 1篇双倍工资
  • 1篇诉讼标
  • 1篇诉讼标的

机构

  • 3篇湖南大学
  • 2篇中南民族大学
  • 2篇中国人民大学
  • 1篇北京化工大学
  • 1篇湖北经济学院
  • 1篇清华大学

作者

  • 3篇袁中华
  • 2篇王倩
  • 2篇胡东海
  • 1篇鲁春雅
  • 1篇滕佳一

传媒

  • 1篇中外法学
  • 1篇河南大学学报...
  • 1篇天津师范大学...
  • 1篇现代法学
  • 1篇法学家
  • 1篇法律科学(西...
  • 1篇东方法学
  • 1篇民事程序法研...

年份

  • 2篇2014
  • 2篇2013
  • 2篇2012
  • 2篇2011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罗马法中家父权盛衰之历史解释——以家子地位的变化为线索被引量:8
2014年
家父权作为罗马家庭的权力基础,是罗马法中的重要制度。其强大而广泛的权利曾在共和时期上半叶达到鼎盛。但在古典时期,即罗马—希腊时期,家父权开始衰落: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种特有产制度的产生所带来的财产归属主体的多元性打破了家父对罗马家庭财产的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希腊主义与基督教思想的传入以及嫁资制度的演进,使罗马人逐渐对主体的财产能力有了新认识。而原本处在家父权力控制下的家子们,凭借特有产制度这一工具,在身份上获得进展,进而突破罗马家庭中仅家父唯一地具有财产支配能力这一格局。家父在罗马家庭中财产与身份两方面垄断地位的消解,导致了家父权制度的式微。
滕佳一
论侵权法上抗辩事由的内涵被引量:12
2013年
传统规范结构理论在解释侵权法上抗辨事由的内涵时遭遇到了困难,而通过对构成要件的性质以及抗辩事由与法效果之间关系的重新论证,可以将抗辩事由定义为评价妨碍事实的抽象总结,这种方法不仅有助于对抗辩事由的外延的确定,而且也有助于侵权法领域的证明责任之明晰。
王倩
关键词:侵权法构成要件抗辩事由
劳动法上证明责任分配之基本原则
2014年
一、案例、规范与学理(一)案例的引入原告柏某诉称,2009年3月2日我入职被告A公司担任保洁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4月12日我因病住院治疗未再提供劳动。2010年7月12日我提出劳动仲裁,但仲裁委认为我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决被告支付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400元。为支持上述主张,原告提供了下述证据:(1)有原告姓名的工资条。
袁中华
关键词:工资构成双倍工资工资条诉讼标的民事争议
侵权法上动物致害责任之证明责任分配——以要件事实论为方法被引量:1
2013年
在实体法规范的表达未合理考虑证明责任分配的背景下,借鉴日本法上的要件事实论成为一种合适的选择。将该学说应用于我国侵权法上的动物致害责任的分析,通过重新解读法条之间的意义脉络,不仅可以避免规范说在解释方法上的缺陷所带来的不当分配的后果,而且也可以发现和反思法律规范在立法技术上所存在的不足。
王倩袁中华
关键词:侵权法动物致害责任证明责任分配
论合同生效要件之证明责任分配被引量:12
2011年
民法教义学中,合同履行请求权至少应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学说及实践中已无异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无"符合"与否的问题,而只有"违反"如何的问题。私法自治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配在参与民法外部体系的构建时,将合同效力要件规定为"效力阻却要件",交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应对《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缩。此种以证明责任为解释目标的进路,表明证明责任分配也是法规范之关联脉络的一种,解释论亦应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解释目标。
胡东海
关键词:证明责任分配解释论
论法律行为的规范性被引量:8
2012年
在与国家法的关系中,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法律事实,还是一种独立规范,学说上对此素有争议。由于萨维尼既强调意志的规范效力,又认为法律行为只是法律事实,所以他的观点是矛盾的。在此后的学说史中,法律行为的主观论均坚持意志具有规范效力;而客观论认为行为的效力应系于实在法,意思只具有实践效力,不能从意思自由直接推论法律行为具有规范性。由此,客观论的各种学说从不同进路构建了意志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但均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法律行为具有规范性的论据。实际上,各学说之间的争论均源自他们关于法律行为内涵的理解上的分歧。因此,应区分"实践领域经私人自治而形成的主观法律行为"与"规范领域经他律而形成的客观法律行为";客观法律行为是通过解释主观法律行为的"规范意义"而被认知的;客观法律行为才具有规范性,是一种个别规范。
胡东海
物业管理中的疑难法律问题探析被引量:4
2011年
非依据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和物业使用人应作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规范的对象。业主大会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有应诉资格。对于可能导致部分专门所有权严重损害的情形,可考虑规定相关业主一致同意的一致表决原则。管理规约的适用范围应及于物业使用人,临时管理规约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宜保持一致。
鲁春雅
关键词:物业管理物业使用人管理规约
民事诉讼中文书真伪的“举证责任”问题被引量:14
2012年
从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例出发,可以看到确定文书真伪由谁举证的困难,该问题一般被称为文书真伪的举证责任问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靠司法实践经验实难以对这种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借助于比较法上的制度,似乎可以给出合理答案,但这种答案也仅在其本国法律框架内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因此,需要回到法律文本,并运用法律解释学以寻求符合现行法秩序的解决方案。以规范说、诉讼事实理论为基础的法律解释学分析表明,该问题在中国语境下并非举证责任,而是"证明的必要"问题,其具体承担应当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境而确定。
袁中华
关键词:举证责任法律解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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