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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0ZD043)

作品数:15 被引量:266H指数:9
相关作者:李浩郭雪慧陈爱武王福华秦策更多>>
相关机构:南京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14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4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8篇诉讼
  • 5篇民事
  • 3篇诉讼法
  • 3篇民事诉讼
  • 3篇民事诉讼法
  • 3篇纠纷
  • 3篇管辖
  • 2篇要件
  • 2篇再审
  • 2篇再审事由
  • 2篇事由
  • 2篇司法
  • 2篇仲裁
  • 2篇公益诉讼
  • 2篇管辖错误
  • 2篇管辖权
  • 2篇法律
  • 1篇代表人制度
  • 1篇道德
  • 1篇道德性

机构

  • 9篇南京师范大学
  • 4篇上海交通大学
  • 1篇福州大学
  • 1篇上海大学

作者

  • 3篇郭雪慧
  • 3篇李浩
  • 2篇陈爱武
  • 1篇夏锦文
  • 1篇周艳波
  • 1篇秦策
  • 1篇张旭东
  • 1篇王福华
  • 1篇杨登峰
  • 1篇史长青

传媒

  • 3篇政治与法律
  • 2篇法学研究
  • 2篇中国法学
  • 2篇河北经贸大学...
  • 2篇法律科学(西...
  • 1篇商业研究
  • 1篇大连理工大学...
  • 1篇山东警察学院...

年份

  • 5篇2015
  • 1篇2014
  • 4篇2013
  • 2篇2012
  • 2篇2011
15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论小额诉讼程序的性质——兼评我国民诉法第162条被引量:7
2013年
在英美法国家,小额诉讼程序是治安法院(庭)适用的非正式程序;在日本等大陆法国家,小额诉讼程序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之外独立的第三种程序;在韩国,小额诉讼程序是普通程序之外的独立程序。基于我国的国情和传统,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可以借鉴日本等模式,将小额诉讼程序定位为独立的第三种程序。为了满足小额诉讼制度的实践需求,有必要通过启动立法解释的方式来进一步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相关的事项,使立法上的小额诉讼制度有法可依。
陈爱武
关键词:小额诉讼小额诉讼程序立法解释
论公益诉讼主体确定及其原告资格的协调——对《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思考被引量:29
2015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并没用明确该法以外的其它专门法规定公益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具体规则、具体条件,以及按照专门法规定具有公益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机关与有关组织在个案中何者为适格原告主体等。职能相关性原则要求可以担当公益诉讼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职能与宗旨必须与公益诉讼标的具有联系性。有能力性原则要求具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机关和组织在人力、财力、专业鉴别能力、诉讼举证能力等方面具有比较充分的基础和条件。对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组织的成立和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年限要求是衡量组织的公益活动经验、公益活动信誉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身份以监督法律规定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是否提起公益诉讼、是否合法正当地进行公益诉讼为合适。在公益诉讼个案中,应当按照损害公益行为影响区域或者后果影响区域分层次协调;在适用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优先、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居次原则前提下,确立具有提起公益诉讼资格的原告可以联合起诉、组成公共原告的原则。
郭雪慧
关键词: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诉讼信托
《证据规定》与民事证据规则的修订被引量:20
2011年
《证据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是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一次重要尝试,分析和总结该规定九年来实施的效果,可以为立法机关对民事证据制度的修订提供实践方面的依据。从《证据规定》的实施效果来看,一些证据规则得到顺利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些证据规则在实务中受到冷落,很少被适用;还有一些证据规则的适用遇到了严重的阻力和困难,甚至到了被废弃的边缘。在修订民事证据制度时,应当高度重视来自实务的信息,做出审慎的选择。
李浩
关键词:民事证据制度《证据规定》
裁判、和解与法律文化传统——ADR对司法职能的冲击被引量:12
2014年
当ADR裹挟着"和解文化"席卷全球,世界各国的司法系统均遭到巨大冲击,正式性司法一头独大的局面被改写。随着国家干预纠纷的手段由暴力强制转向和平协商,司法职能亦由裁判走向和解。无论基于结构性原因抑或传统及意识形态,ADR及其和解理念已经进入各国的司法领域,导致审判的衰落与和解的增长以及法官角色的更新与法院性质的嬗变。和解在司法领域的兴起虽具有政治、社会及法律职业等方面的正当性,但司法裁判的价值仍旧不容忽视。可以说,司法职能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从正式性司法与非正式性司法相互渗透的历史发展中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司法系统正在从单纯的公力救济领域变成公私合作的场合。
史长青
关键词:ADR司法职能裁判和解法律文化
实体违法行政行为的改正被引量:5
2015年
有些实体违法的行政行为,即便撤销后重作仍可能给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之个人利益造成不当损害。对这些违法行政行为,不必予以撤销或撤销后重作;在维持其效力的基础上予以改正,更加符合行政合法、安定、经济、便民等原则的多元要求。作为一种补救制度,改正须有严格的适用要件并受司法审查的约束。如果改正后的行政行为违背原行政行为的初衷,或改正会对行政相对人更为不利,或原行政行为为羁束性行政行为的,则不得改正。司法审查不仅须审查改正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须审查改正决定本身的合法性。为程序经济考虑,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可允许利害关系人提起改正之诉;法院可在撤销之诉中,催告行政机关改正,必要时可做出责令行政机关改正的改正判决。
杨登峰
关键词:违法行政行为
删而未除的“管辖错误”再审——基于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的分析被引量:10
2015年
2012年民事诉讼法删除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这一再审事由。人们普遍认为,新法实施后,当事人已不能针对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申请再审。但在新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再审案件的诉讼实务中,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和法院对"管辖错误"进行再审并未真正消除。最高人民法院依然保留针对"管辖错误"的再审肯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保留这类再审的积极意义在于:有助于消除当事人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担忧和防范可能发生的地方保护,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有助于解决管辖规则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和统一各法院关于管辖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但保留再审也会同诉讼效率的要求相抵牾。为平衡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需要从三个方面优化处理"管辖错误"的再审程序。
李浩
关键词:再审事由管辖错误管辖权异议
管辖错误:取消还是保留——兼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41条被引量:9
2012年
管辖错误是200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增设的一项程序性再审事由,该项再审事由在学术界引起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此提出异议。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监解释》对它作了缩限性解释。《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这一再审事由。管辖错误确实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建议稿》中反对取消的意见值得重视。与取消相比较,保留这一再审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缩限性解释确定的范围,辅之以再审的补充性原则予以适用,是一种能够使公正与效率达至平衡的选择。
李浩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订再审事由管辖错误
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可适用性被引量:34
2013年
与西方国家诉讼诚信原则构建于辩论主义基础上不同,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的诉讼诚信原则仅考虑了遏制恶意诉讼的现实需要。从狭义上解读与适用这一原则,不利于发挥其在事实发现、诉讼促进等方面的调整作用,阻碍了这一原则对民事诉讼整体的贡献。诉讼诚信原则在适用中必须处理好与具体条款和其他诉讼原则的关系,通过补充性和个别化调整的途径,寻找适用的切入点。在适用方法上,直接方法用于对诉讼行为的判断,间接方法则通过宣示作用来强化对诉讼主体的心理约束,最终服务于诚信诉讼的建设。
王福华
关键词: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真实义务
论家事审判机构之专门化——以家事法院(庭)为中心的比较分析被引量:63
2012年
为了家事纠纷的妥当解决,很多国家建立了以家事法院(庭)为核心的家事审判专门机构。家事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取决于多个因素:以离婚为核心的家庭事件不断增多,离婚率持续上升;家事事件日益复杂化;既有的审判程序不适合处理家事案件;传统法院(庭)在处理家事案件中存在局限性。建立专门化的家事审判机构不仅能更好的实现家事纠纷解决中的实质正义和综合效益,而且还能有效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家事纠纷数量居高不下、纠纷复杂程度日益提高、纠纷解决难度不断增大的背景下,我国也应当进行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的改革,建立符合我国需求的家事法院(庭)制度。
陈爱武
关键词:家事纠纷家事诉讼
论外资争议事项的不可仲裁性与我国仲裁管辖权制度的完善——以娃哈哈与达能公司强购案为例证被引量:1
2013年
在娃哈哈强购案件中,外资方通过不当契约方式,借助于国际仲裁实现合约利益,凸显出国际投资争议事项的不可仲裁性被仲裁协议的契约性所掩盖,导致仲裁契约性对强制性规则的侵蚀,特别是对诉讼专属性管辖制度的侵蚀。因此,我国应完善仲裁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在协同化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遵循国际仲裁契约性相对于强制性规则之服从的国际惯例,采取明示列举排除的立法模式,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周艳波庞玉石
关键词:争议事项仲裁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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