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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BFX122)

作品数:10 被引量:193H指数:8
相关作者:曹志勋傅郁林周晓霞更多>>
相关机构:上海交通大学北京大学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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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10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0篇政治法律

主题

  • 6篇民事
  • 5篇判决
  • 3篇裁判
  • 2篇审判
  • 2篇说理
  • 2篇司法
  • 2篇诉讼
  • 2篇判决书
  • 2篇效力
  • 2篇立案
  • 2篇民事判决
  • 1篇形式审查
  • 1篇修正案
  • 1篇学说
  • 1篇要旨
  • 1篇证明标准
  • 1篇商事法
  • 1篇审查
  • 1篇审判方法
  • 1篇审判组织

机构

  • 5篇北京大学
  • 5篇上海交通大学

作者

  • 7篇曹志勋
  • 2篇傅郁林
  • 1篇周晓霞

传媒

  • 1篇合肥工业大学...
  • 1篇武汉大学学报...
  • 1篇当代法学
  • 1篇中国法学
  • 1篇上海大学学报...
  • 1篇现代法学
  • 1篇政法论坛
  • 1篇法学家
  • 1篇国家检察官学...
  • 1篇苏州大学学报...

年份

  • 2篇2017
  • 1篇2016
  • 4篇2015
  • 1篇2014
  • 1篇2013
  • 1篇2012
10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论民事判决理由中判断之拘束力被引量:3
2012年
我国民事立法对判决理由效力未作出规定,理论界对判决理由效力问题的研究零星而不成系统,从而导致司法实务中后诉法院对前诉判决、特别是对判决理由部分判定的争点问题认识不一,造成同案不同判或重复审理问题。文章尝试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析,认为民事判决理由部分的既判事实应有条件地具备争点排除效力,事实查明部分的事实、证据以及判决理由部分的非主要事实争点可以具备证据效力。除此,对于法律理由中的判决意见,时机成熟时可以使其具备判例效力,以期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铺路。
周晓霞
关键词:判决理由遵循先例原则
反思事实预决效力被引量:44
2015年
《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具有预决效力,但是我国学者对此认识不同,从立法论上看也应当否定上述事实预决效力。事实预决效力的主张无法得到传统既判力理论的支持,为达到扩大既判力的目的,应当提起独立的中间确认之诉。比较法上虽然存在扩张既判力范围的理论主张,但是存在标准模糊、缺乏可预见性以及可能无谓浪费诉讼资源的弊端,也不适合我国现有的发展程度,应当澄清既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可能造成的误解。此外,预决效力不同于既判力的事实排除效,也不同于公文书的证明力规则。
曹志勋
关键词:既判力
德国司法判决书中的说理:实践与学说被引量:8
2015年
德国民事一审判决书在形式上由判决的冒头部分、判决主文、本案事实、裁判理由和法官的签名组成,控诉审和上告审判决书通常也遵循这种结构。法律并未一般性地规定裁定的形式和内容,此时可以参考一审判决的规则,但是裁定中只有统一的理由部分。基于德国《基本法》中的不同规范,裁判应当说理。具体而言,本案事实的记载为当事人的口头陈述提供完全证明力,其详细程度因法院而异。裁判理由应当概括裁判中对事实和法律观点的考量,遵循相对固定的格式以及所谓判决体例。就法官造法而言,应当警惕裁判要旨作用的局限性,先例原则上也不具有拘束力。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的协调机制很少被适用。在说理中,法院必须遵循法律解释方法和逻辑涵摄规则,这种三段论模式主要是形式上的要求,法官在实质上应当详细分析所有与公正裁判有关的观点。
彼得.哥特瓦尔德曹志勋
关键词:裁判要旨法学方法论
再论民事诉讼立案程序的功能与结构被引量:40
2014年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最混乱不堪的程序环节莫过于立案程序。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修改条款因囿于旧的规范框架和程序结构之内而无法在政治和谐、保障当事人诉权、加速司法效率三大宗旨之间谋求平衡。我国立案程序的混乱状况使得其结构与功能安排产生了诸多实践问题和理论困境,如:立案混合审查制产生诉讼时效起算点等法律难题;法院起诉审查截断原、被告之间的诉答程序,从而造成诉权保障与程序效率双重受损;答辩义务或权利期间缺乏适当法律拘束,从而导致程序公平与效率目标双双落空;先行调解的程序尴尬和宗旨悖逆,等等。以新法的规范和宗旨为前提,通过法律解释和司法改革,将立案程序与审前程序乃至与诉前途径之间进行界分和衔接,能够实现其基本宗旨。
傅郁林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立案程序司法改革CIVILPROCEDURE
“真伪不明”在我国民事证明制度中确实存在么?被引量:27
2013年
大陆法系强调事实认定的真伪不明状态及其法律适用过程,普通法系则相反。这一差异的形成与两大法系的方法论研究、民事诉讼的运作起点、对实用主义的态度和陪审制的运用密切相关。我国通说倾向于大陆法系客观证明责任理论,但立法和司法活动都表明该理论尚未得到体系化运用;相反,普通法系说服责任的应用更为流行。理论与实践的背离,部分起因于法律真实观的矫枉过正、以纠纷解决为主的诉讼目的以及以二审事实审查标准为代表的程序,这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治移植过程中也是常见的。
曹志勋
关键词:证明标准法律真实纠纷解决
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被引量:11
2015年
商事审判对应民事司法中最为正式的诉讼程序并体现司法分工的深化,我国有必要设计专门的商事司法组织规则。从我国实践和比较经验出发,应适当加强商事审判机构的独立程度及人员的专业构成。考虑到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既有的司法环境,在商事审判组织专业化的模式选择上,不应采设立专门的商事法院或法庭的模式,而应在现有专门合议庭和商人陪审员的制度基础上予以推进,以适应不同法院的职能特点。
曹志勋
关键词:司法传统
对民事判决书结构与说理的重塑被引量:52
2015年
裁判文书、特别是其中的判决书,在法律实务和司法改革中十分重要。由于我国既有判决书的结构和说理存在诸多不足,有必要依据诉讼法理加以改造与重构。我国判决书中的事实部分不应以事实判断和认定为功能,而应当借鉴德国法经验,从功能上转换为强调记载和证明的本案事实部分,并且更加注重对程序性事项的记载。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当同时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内容,加强事实说理和回应争点,并且考虑在必要时引用其他说理资料。
曹志勋
关键词:判决书裁判理由
立案形式审查中的事实主张具体化被引量:15
2016年
在立案形式审查中,需要确定判断事实主张具体程度的标准。大陆法系采取足以与其他同类法律关系区分的识别说,而英美法系则长期以来坚持起诉陈述事实应当满足相应实体救济的条件,美国最高法院更是在近年来将其提升到较高的所谓合理标准。上述不同理解受到不同法域下对诉讼不同阶段的功能预设影响,也与不同的程序分段和提取裁判规则的技术密切相关。根据国情下我国立案和审前程序的功能以及我国的法系传统,我国应当采取标准较低的识别说,并且以生活事实而非法律事实,作为立案形式审查的内容。
曹志勋
民事裁判思维与方法——一宗涉及外国法查明的判决解析被引量:10
2017年
传统理论依赖于将外国法归属于事实问题抑或法律问题的定性来确定涉外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在外国法查明问题上的责任划分,但在比较研究中忽略了各国在诉讼模式等制度背景上的重要差异和在裁判方法上异曲同工的原理。而我国诉讼模式正处于转型和不确定状态,由于缺乏基本裁判思维和方法训练所导致的对事实与法律之间逻辑关系的普遍误解在外国法查明问题上很具有典型性。从裁判技术角度来看,国际私法研究领域中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外国法究竟属于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主要是一种概念争议,甚至争议各方已忘记了问题的出发点——各国在外国法查明问题上是如何配置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和权限的?从这个功能视角出发,在概念上看似迥异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之定性或归类,在特定诉讼模式之中如果按照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相应的逻辑和规则进行调查,并不会导致查明义务主体的重大差异。因此,中国对于外国法查明问题的研究重点不应停留于事实问题抑或法律问题的符号之争,而应当置于转型之中的中国民事诉讼模式对法官-当事人权限配置关系这一特定的制度语境下,以"外国法"为对象,以"查明"为目标,对现行外国法查明的具体制度进行功能性考量,探索其适用规范。
傅郁林
关键词:审判方法裁判方法裁判思维外国法查明
论我国民事判决补正裁定制度的细化被引量:7
2017年
民事判决始终可能出错,需要通过补正裁定制度更正其中的形式错误。在《民诉解释》出台后,我国仍应进一步完善补正裁定制度,避免实践中的滥用。德国法上对形式错误的补正分别针对显然错误和事实部分错误,在程序上前者可由原先判决的法院或者上诉法院随时依职权补正,后者只能由判决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申请补正。与德国制度大致相同,美国法和日本法也规定了判决错误补正制度。我国补正裁定制度应注意上述两种形式错误补正程序的差异。错误显然性应作为判决可以补正的标准,也要考虑补正便利和司法效率。补正裁定制度未来也应适用于案件诉讼经过记录中的错误。
曹志勋
关键词:民事判决笔误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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