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BFX112)
- 作品数:4 被引量:152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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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类型思维的刑法解释的实践功能被引量:43
- 2016年
- 一种新的解释思路的提出,应考虑其实益。本文围绕基于类型思维的刑法解释的实践功能展开讨论,并与概念式的涵摄模式加以比较。在本文看来,合类型性刑法解释的功能优势主要表现在解释的实质化、具体化、结构化与区分化。实质化机能是指,它能明白地诉诸于评价,从而把握个别规范的核心意旨,避免对形式特征的过度纠缠;具体化机能表现为,它能配合刑法上的概括条款、不确定概念的司法适用:每一次的类型化,使得抽象条款、概念在特定方向或领域中的意义得以相对明确,由此不断充实其意义内涵;结构化机能是指,类型性解释不仅可以显示个别规范的核心价值,而且可以清晰地揭示具体事物之间的意义关联。透过类型之间的比较,它能帮助我们洞察各类型在内部构成上的联系与区别,从而展现规范间的过渡关系和价值关联,把握刑法体系的意义脉络;区别化的机能体现为,当司法者无法形成统一的解释基准时,它能够分而治之地处理法律素材。解释者不仅可以先在较低层面形成个别化的解释结论,而且可以在这些微观领域中形成特殊化的、各自区别的解释规则。同时,它也始终向未来开放,容许解释者在不断累积的基础上,向更高层次的、统一的解释基准迈进。
- 杜宇
- 关键词:刑法解释
- 犯罪构成与刑事诉讼之证明——犯罪构成程序机能的初步拓展被引量:39
- 2012年
- 犯罪构成的核心,乃定位于犯罪的实体评价机制。然而,如果仅仅将犯罪构成的意义局限于实体层面,就会陷入某种片面。事实上,犯罪构成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整体性的指导观念,在其体系构建的背后,存在着复杂的程序主义考量。文章以德日、英美法系为讨论背景,以犯罪构成与刑事诉讼证明的勾连为切入点,尝试对犯罪构成体系的程序价值予以初步拓展,同时为中国犯罪构成体系之改进,提供某种批判性的思路。在作者看来,犯罪构成可谓是指导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框架。这不仅是因为,犯罪构成的要件集合决定了"实体形成"的基本轮廓,从而限定了待证对象的大体范围;也不仅仅是因为,犯罪构成的位阶顺序,规定着举证责任的履行顺序,双方举证责任的转换与推进,正是在位阶体系的轨迹上前行;更为重要的是因为,犯罪构成的体系结构,决定了形式证明责任的分配界限,制约着证明标准的尺度高低。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诉讼证明中的基本问题,都必须回到犯罪构成的层面,才能获得妥当而可靠的解决。
- 杜宇
- 关键词:犯罪构成诉讼证明推定类型化
- 刑事政策与刑法的目的论解释被引量:60
- 2013年
- 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学呈现出日益紧密的融合态势。在此背景下,应以目的解释为管道,实现对刑法适用的政策性引导。这种目的论解释下的政策性思考,并非只是传统目的论操作的简单重复,而是在相当意义上拓展和深化了这一操作。这具体表现为:目的来源的凸现;目的的正当化证成;目的与后果的贯通;目的的开放性权衡及目的之例外创设。当然,尽管刑事政策之于目的论操作有其价值,我们也不能忘却此种影响的界限所在。应当从事物的内在秩序、文义边界、教义形式及体系化审查等不同方面,来控制刑事政策对目的论解释的影响限度。
- 杜宇
- 关键词:刑事政策教义学刑法体系
- 类型思维的兴起与刑法上之展开路径被引量:14
- 2014年
- "类型"是各学科都重视的研究方法之一,具有横截性的思考价值。文章首先对类型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状态予以考察,以此为背景,进而将这一方法纳入到现代刑法学的视野之中。传统刑法学极度倚重概念思维,对类型思维的关注较为欠缺。事实上,类型思维不仅具有明显的开放性,从而更容易容纳合目的性的考量;而且类型化的思考有利于问题的条分缕析,从而更便于具体、细致地把握生活事实;不仅如此,类型化的思考还能够配合事实关系的实际样态,妥当地掌握所谓的中间形态或混合形态;更为重要的,类型思维还是一种价值性的思考,它能诉诸明白的价值判断,并能清晰地显示整个体系的意义脉络。类型思维的上述特征,充分显示了其作为概念式思考的补充方法的可能意义,值得认真对待。立足于上述知识背景,文章进一步讨论了类型思维在刑法上的贯彻路径。在作者看来,任何刑法规范的建构,都是从经验事实中抽象法类型的过程,而任何刑法规范的阐释与运用,都是法类型还原为生活事实的过程,是两者相互靠近乃至形成对接的过程。因此,类型思维隐含于刑法规范形成与适用的始终,指引着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内在操作。在此种"规范类型论"的线索上,类型思维将在具体规范建构、体系化建设、刑法解释、类推、不确定概念与概括条款的适用等各个侧面得以展开。
- 杜宇
- 关键词:立法论解释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