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0CFX044)
- 作品数:14 被引量:152H指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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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率违约理论批判被引量:23
- 2010年
- 效率违约理论是合同法经济分析的核心理论之一。尽管目前学界对效率违约推崇有加,然效率违约理论是一个悖论。单纯的道德直觉以及违约的经验分析都充分证明,效率违约自身是不道德的。效率违约在高价范式、损失范式中都确定无法实现效率的结果,而在损害减轻或使他人获益的范式虽可能实现效率,但这改变不了效率违约总体上无效率的现实,而且效率违约理论一旦得以贯彻还会产生重大的效率损失。效率违约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得到承认,在普通法国家尤其是美国也只是得到零星的认可。总之,效率违约理论应受否定。
- 孙良国单平基
- 关键词:效率违约效率违约理论道德
- 补救成本、价值损失抑或获益赔偿?——瑕疵履行救济的研究被引量:4
- 2011年
- 瑕疵履行时,法院是施加救济成本还是价值损失的赔偿是合同法的难点之一。赔偿计算方式的选择必须体现期望损害赔偿的目标。目前流行的Peevyhouse规则、经济浪费规则和价值损失规则都有明显缺陷,而综合考虑意图、合理性以及政策则是目前规则的最好取代。而且获益赔偿可作为补救成本、价值损失之外的第三种可能实现期望损害赔偿目标的计算方式。我国现行《合同法》过于强调救济成本虽总体可行,但没有认真对待救济成本与价值损失之间的关系,也没有考虑获益赔偿的可能性,并不妥当。未来《合同法》应在此方面进一步完善。
- 孙良国
- 关键词:瑕疵履行
- 知识产权侵权获益赔偿的立法模式的选择——以现行法为分析对象被引量:12
- 2011年
- 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均明确规定了侵权获益赔偿。通说认为,获益赔偿只是损害赔偿的一种计算方式。实质上获益赔偿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理念不同,其还有效保护权利、剥夺不当得利、威慑未来侵权行为等功能而非仅仅是填补损害,具有独立地位。就获益赔偿,我国知识产权法有补充式和选择式两种立法模式,前一模式认为获益赔偿是损害赔偿的替代性计算方式,后一模式赋予受害人可选择主张损害赔偿或获益赔偿。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大都以选择式立法模式为主。选择式立法模式在权利保护和行为威慑上具有明显优势而且毋庸采取推定的立法技术,应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较为科学和理想的立法模式。
- 孙良国
- 关键词: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侵权
- 公务员订立营利性投资经营协议的效力及其法律后果——从张继峰入股煤矿案谈起被引量:11
- 2010年
- 我国《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基于维护公共权力的运行和权威的目的,要求公务员必须与商业活动保持距离,并为其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界线,意在禁止其从事或参与营利性商业活动。基于该规定所体现的立法目的,其应为效力性规定,经由《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适用,公务员违反该规定而订立的投资经营协议是无效的,但通常是部分无效。公务员有权向合伙、合伙企业或公司要求返还本金和利息,但其权利行使会因企业形态不同而有差异。合伙人或股东不得对投资产生的分红享有权利,国家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2款收缴作为非法所得的分红,但也应受民事责任优先的限制。
- 孙良国
- 关键词:公务员合同效力
- 效率违约遏制论——以完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为线索被引量:13
- 2011年
- 效率违约是经济分析法学派的经典理论之一,其试图通过违约损害赔偿代替合同履行,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不充分性,使得违约无法实现效率,效率违约理论成为伪命题。遏制效率违约行为,必然以完善违约赔偿责任为目的。将购买替代物的价格与合同价格之差作为赔偿内容,或者剥夺违约获益并赔偿给守约方,是较为直接的遏制途径。
- 陈凌云
- 关键词:效率违约
- 权利的价值:私法中获益赔偿的理论基础被引量:5
- 2010年
- "损害"与"赔偿"的天然链接背后的哲学基础为校正正义和伤害原则。然损害与赔偿并非唯一组合,法院通过惩罚性赔偿、忠实义务的运用、知识产权和人身权侵权承认获益赔偿等方式将获益与赔偿结合起来。该结合保护了权利人权利中积极形态的获益功能。只有财产权或者有财产权因素的人身权才能够产生获益,获益与财产权或人身权中的财产因素具有相关性是获益赔偿的条件之一。获益赔偿是私法赔偿的一种独立形式。
- 孙良国
- 关键词:损害赔偿补偿性权利保护
- 再论公务员违反禁止性规定订立营利性合同的效力——以学界通说和法院判决为评判对象被引量:10
- 2011年
- 依照学界通说和法院的绝大多数现行判决,《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规定对合同效力不生影响。该观点误解了公私法关系,合同法应在允许范围内为国家规制目标服务。将公务员违规订立营利性经营合同认定为无效,具有更明显的反对非法行为、隔断公务员与经济利益链接及实现立法目的的优势,且具有结果妥当性,能增加违法行为披露几率。基于我国国情,该类合同的效力应依客观标准统一认定为无效,与公务员是否滥用权力及耽误本职工作无必然联系。
- 孙良国
- 关键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私法关系
- 消费者撤回权中的利益衡量与规则设计被引量:20
- 2012年
- 消费者撤回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核心问题。目前学界对撤回权制度的利益衡量和具体规则的研究尚不充分。撤回权制度最重要的是保证该制度能够实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平衡,避免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其有效运作且能被双方接受。为此,撤回权只适用于有限的消费者交易类型,只能在合理的撤回权期间如14天而非30天内行使,同时法律应规定消费者承担货物或接受服务的返还成本或相应费用,经营者及时返款、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义务违反的不利后果等具体规则。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需较大修改,撤回权才可被接受且实现其应有功能。
- 孙良国
- 关键词:撤回权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最密切联系理论立法设计的缺陷及完善路径被引量:4
- 2016年
- 最密切联系理论是国际私法的基石之一,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而普遍的应用。在我国,该理论先后被体现在10部法律和近1/3的涉外案件中。然而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却反映出该理论在立法设计上存在缺乏体系性、明确性、严谨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缺陷。我国的最密切联系理论应在立法布局、单行法之间的关系、条款表达、可操作性上进行相应改进以提升该理论在我国的价值。
- 田洪鋆
- 单方修改合同条款的公平控制被引量:14
- 2013年
- 单方修改合同条款是消费者在经常性交易中使用的重要条款之一。现代合同法通常不径直否定未经当事人具体同意的单方修改合同条款的效力。基于消费者保护的理念,该类条款的公平性需受程序规制和实质规制。程序规制要求经营者将该类条款订入合同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通知或公告。实质规制要求以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评价该类条款,具体体现为其是否符合互惠性要求并提出有效理由以及为消费者提供自由的无成本退出机制。法律应创新单方修改合同条款公平的实现机制,如允许消费者群体诉讼、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的诉讼权和创设法院发出禁令的权利。
- 孙良国
- 关键词:不公平条款程序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