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13JJD820009)
- 作品数:7 被引量:69H指数:5
- 相关作者:柯坚吴凯周卫胡静王栋更多>>
- 相关机构:武汉大学北京大学深圳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我国《环境保护法》修订的法治时空观被引量:26
- 2014年
- 在环境法治时空的二维视角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既要把握环境时刻,又要借助于法律修订的契机,合理地创制、拓展与展开我国环境法治空间。在环境法治时空的时间维度,政府和社会对于环境问题空前的关注催生了环境时刻,并为《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提供了良好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前提。在环境法治时空的空间维度,《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必须秉持开放性的立法理念与整合性的立法思路,合理地创制、拓展和展开我国环境法治空间,推动我国环境法扩展到多元的、包容的环境公共治理法律机制。
- 柯坚
-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公共治理
- 论《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中的保护优先原则被引量:6
- 2014年
- 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确认了保护优先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修订案鼓励不计代价的环境保护优先。国内外的环境法实践表明,极端化保护优先原则容易遮蔽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不恰当地缩减行政机关的裁量余地。因此,实现保护优先原则,一要考虑协调发展理念的制约,警惕极端化环境优先价值;二要考虑在具体保护领域通过具体规定实施;三要考虑对地区竞争的影响。此外,还需进一步探讨其排除适用的例外情形。
- 周卫
- 关键词:环境利益环境价值
-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中排污者义务和责任条款的可操作性分析被引量:4
- 2014年
-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中的排污者义务和责任条款的实效受到有关条款可操作性的制约,对可操作性的分析从法律的完整性、明确性和协调性三个方面进行。排污许可管理和环境监管部门的查封扣押权的规定属于法律不完整;建设项目未评先建的法律责任、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义务、建设单位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超标超总量的法律责任等条款属于法律不够明确,相对而言,规定行政拘留适用的条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关按日计罚的规定则和其他法律不协调。因此,有必要分别不同情况对有关条款进行落实、细化和解释。
- 胡静
- 关键词:排污许可
- 环境行政管制困局的立法破解——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中心的解读被引量:7
- 2015年
- 我国环境行政管制存在着管制不足、不力和不能的困局。生态文明建设国家战略的提出及我国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立法体制,为《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提供了机遇和社会政治基础。与环境行政管制制度的扩张与强化相比,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行政监管体制规定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行政管制的监督和制约主要体现在行政机构内部监督与问责、人大监督与督促、司法监督与督促、公众与社会监督督促四个方面;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确立了公众参与的环境法基本原则,作出了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予以专章规定,保障了公民在环境公共治理中的基本权利。
- 柯坚
- 关键词:公众参与
- 新《环境保护法》视野下环境行政中执法风险内控机制之建构
- 随着我国环境行政部门权限的不断扩大与社会对于环境问题给与高度的关注,环境行政之中的执法风险问题在当下集中凸显出来。2014年新《环境保护法》生效后环境行政之中的执法风险主要表现为对于环境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
- 吴凯
- 关键词:环境执法内控机制风险管理
- 文献传递
- 事实、规范与价值之间:环境法的问题立场、学科导向与实践指向被引量:15
- 2014年
- 当今世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人类社会所不得不面对的时代性危机,并构成了环境法形成和发展的自然、社会基础和前提。现代社会法治推行的普遍化,使得法律成为当代社会应对和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依据和根本手段。在法治社会条件下,环境法处于应对和解决环境问题的核心地位。同时,面对复杂多样、形态各异的环境问题,环境法往往置身于事实、规范和价值的交汇地带。结合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本文试图对环境法的问题立场、学科导向及其实践指向等根本性的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分析和探讨。
- 柯坚
-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问题实践指向
- 新安江生态补偿协议:法律机制检视与实践理性透视被引量:11
- 2015年
- 涉及安徽省与浙江省的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是我国首个跨省界流域生态补偿试点。作为一种流域环境治理的新型协议,新安江协议在法律上具有对赌协议的性质,它确立了一种推动流域相关地区之间环境合作博弈的一种新型的契约法律机制。地方政府之间这种通过法律契约形式进行环境合作博弈的方式,改变了传统意义上中央政府对于跨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的垂直命令式的单一环境管制方式,其推动、激励相关地方政府相互合作、共同治理的做法,对于解决我国跨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的实践意义。环境法的勃兴源自于当代社会的环境危机,立足于解决当代社会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倡导与践行环境保护的实践理性精神是环境法的应有之意。对于新安江协议这种地方性法律合作与创新,因而应当秉持鼓励与包容的实践理性精神。
- 柯坚吴凯
- 关键词:流域生态补偿合作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