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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BFX084)

作品数:7 被引量:162H指数:5
相关作者:李遐桢梅夏英刘明许可侯春平更多>>
相关机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北科技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主题

  • 4篇虚拟财产
  • 4篇财产
  • 2篇网络虚拟
  • 2篇网络虚拟财产
  • 2篇财产权
  • 1篇代码
  • 1篇电子票据
  • 1篇虚拟财产权
  • 1篇音乐
  • 1篇音乐产业
  • 1篇隐私
  • 1篇整体性
  • 1篇数字网络环境
  • 1篇数字网络技术
  • 1篇特约
  • 1篇票据
  • 1篇权利
  • 1篇权利客体
  • 1篇让与
  • 1篇著作权

机构

  • 5篇对外经济贸易...
  • 2篇中国人民大学
  • 2篇华北科技学院

作者

  • 3篇李遐桢
  • 2篇梅夏英
  • 2篇刘明
  • 1篇侯春平
  • 1篇姜福晓
  • 1篇许可

传媒

  • 2篇中国社会科学...
  • 1篇河北法学
  • 1篇社会科学研究
  • 1篇法学家
  • 1篇政法论丛
  • 1篇北方法学

年份

  • 2篇2015
  • 2篇2014
  • 3篇2013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效力等同视角下的电子票据立法被引量:4
2013年
电子票据的本质属性是票据而非支付指令,效力等同是电子票据立法的原则,我国《票据法》应从功能等同、介质效力等同及电子签章与手书签章效力等同三个方面确定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效力等同原则。电子票据具有独特的融资功能,《票据法》应从修订立法宗旨、票据无因性以及延长票据期限三个方面保障电子票据融资功能的发挥。通过修订或扩大解释《票据法》的方式将电子票据纳入《票据法》的调整范围,立法者必须考虑《票据法》内在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李遐桢
关键词:电子票据票据
制度构建视野下的虚拟财产被引量:4
2013年
代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虚拟财产,但虚拟财产更需要法律的保护。我们要综合运用虚拟性、排他性、永久性与交易性等来研判虚拟财产。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中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是无效的,虚拟财产应该属于用户而非运营商。通过扩大解释或修正现有法律是调整虚拟财产的理想之选。虚拟财产具有多样性,其法律制度的构建要以物权法为核心;同时,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也要做相应修正以满足调整虚拟财产的需求。
李遐桢
关键词:代码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与立法问题被引量:89
2013年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是我国《继承法》修改中难以回避的议题之一。基于概念明晰性、规则可操作性和体系完备性的立法要求,虚拟财产须具体化为"虚拟入口"和"虚拟资产"两类财产,并应以此为前提,逐步确立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消除用户协议对虚拟财产继承的限制、化解虚拟财产继承与用户隐私的潜在冲突,设计出既贴合我国现有法律、又能回应网络新型社会关系的虚拟财产继承制度。
梅夏英许可
关键词:虚拟财产隐私
数字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实现的困境与出路——基于P2P技术背景下美国音乐产业的实证分析被引量:20
2014年
数字网络技术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技术保护措施、侵权诉讼以及逐级响应机制等既有网络著作权保护方式已陷入困境。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财产权、著作权的差异、新技术发展的不可预测性以及来自盗版的竞争,要求网络环境下必须采取以授权为中心的整体性著作权实现机制。随着云技术、大数据以及3D打印技术等新兴技术的发展,整体性著作权实现机制在网络环境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梅夏英姜福晓
关键词:数字网络技术著作权
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认定——以法解释学为视角被引量:24
2014年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应该理解为"获取的违法性而非获取手段的违法性",获取的违法性包括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未经授权"擅入"或超越权限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及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数据三种形态。本罪中的"获取"不但包括对数据通过拷贝等方式的控制、占有,还包括对相关数据的得知,应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其含义。本罪中的数据不包括数据化的权利,虚拟财产,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网络信号资源及数据化的商业秘密。
李遐桢侯春平
关键词:非法
网络虚拟财产权权利客体研究被引量:15
2015年
我国学界大多以物化思维模式为基础,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来对待,此种界定混淆了网络虚拟财产与其他具有网络化形态的财产类型的界限。从本质上看,网络虚拟财产应被界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权利人提供的专属性服务行为,此种界定准确地反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权利人之间的持续性法律关系,为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提供了博弈平台,有效涵盖了多元化的网络虚拟财产类型,并有利于制度外延根据网络技术发展而进行适应性调整。
刘明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客体网络服务提供者
论网络虚拟财产禁止让与特约的法律规制被引量:15
2015年
不断增长的网络虚拟财产让与需求与网络服务协议中广泛存在的禁止让与特约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一系列合同权利义务的集合,因此应根据合同权利让与规则对此类禁止让与特约进行规制。从公平保护权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只有当禁止让与特约具备合理性、合法性和实效性要件时,才能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同时,为了维护交易的基本安全和秩序,禁止让与特约不能对抗善意的网络虚拟财产受让人,判断受让人主观状态的关键,在于禁止让与特约是否具有足够的公示性。
刘明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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