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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中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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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机构:武汉大学
- 所在地区:湖北省 武汉市
- 研究方向:政治法律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相关作者
- 李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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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品数:127被引量:936H指数:18
- 供职机构: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研究主题:环境保护法 生态补偿 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保护 生态化
- 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理论争点及其合理解脱被引量:26
- 2019年
- 为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国于2018年1月起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行政机关提起索赔诉讼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突出亮点,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创新意涵。然而,目前试行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却暴露出诸多理论缺陷与实践难题。在理论上,将"物权化"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该项新型诉讼的理论基础,在性质识别与救济逻辑上均存不足;在实践中,行政机关跳过其行政管制手段而直接提起索赔诉讼实则会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错位,而且与既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间难以协调,甚至会形成"碰撞"和"冲突"。为破解上述难题,应当明确将宪法层面的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作为行政机关提起索赔诉讼的理论基础,构建"行政管制优先、索赔诉讼兜底"的协调互补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同时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顺位规则。
- 彭中遥
- 关键词:行政机关司法权
- 长江流域一体化保护的法治策略被引量:20
- 2018年
- 虽然我国一直较为重视长江流域保护工作,但是仍然存在着碎片化保护的困境,因此有必要探讨长江流域一体化保护的法治策略。目前,长江流域一体化保护尚存缺乏统一协调的立法规范、环保执法机制不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任重道远等法治困境,这严重阻碍着长江流域保护工作的有效推进。为应对上述困境,应当尽快制定长江流域保护综合性立法、构建长江流域一体化保护执法机制、加强长江流域环境司法保障,以促进长江流域保护工作的稳步、有序与健康发展。
- 彭中遥李爱年王彬
- 关键词:长江流域生态优先长江经济带多元共治
- 洞庭湖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现状反思与完善路径被引量:9
- 2018年
- 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为贯彻落实上述任务,立足于洞庭湖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地理实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作出了《关于设置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的批复》。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正式组建了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以推行涉洞庭湖环境资源案件的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但由于该制度尚处探索阶段,其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法律依据缺失、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当事人诉讼不便等困境,亟需明确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法律依据与管辖路径,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同时实施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举措,以助力洞庭湖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工作的稳步推进。
- 彭中遥
- 关键词:洞庭湖环境司法
-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之衔接被引量:34
- 2021年
-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我国对生态环境损害之救济采取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通过分析典型案件可以发现,现行立法未能为化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制度"碰撞"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南,导致"两诉"之间时常会陷入管辖冲突与衔接困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以及相关立法规定的缺失,是导致"两诉"衔接陷入困境之根由。为此,应当在准确识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之前提下,通过立法对"两诉"之间的顺位规则、索赔主体机制等核心规范予以明确。具体而言,未来我国应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顺位规则,并建立"行政机关—环保组织—检察机关"三位一体且逐层递进的索赔主体结构,最大程度发挥"两诉"之制度合力。
- 彭中遥
-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讼性质
- 论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空间被引量:14
- 2021年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确立,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环境司法改革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目前我国中央层面的政策解读与制度设计却使得该项诉讼面临极大的潜在挑战:既无法从理论渊源上予以圆满解释,也未合理定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功能边界,导致司法权极易侵入甚至取代行政权。从现行实践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运行状况也难言令人满意,其不仅存在适用条件“模糊”“泛化”之风险,而且已然与既有制度形成“重叠”“冲突”之乱象。检视行政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行政权与司法权大体需遵循“相互尊重专长”“行政权优先”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政府)作为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理应首先仰赖行政权,唯有在穷尽行政管制手段仍无法有效解决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时,才存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空间。未来,我国应严格依照“执法优先、司法补充”之原则,协同运用行政执法、赔偿磋商、索赔诉讼等多种手段,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全覆盖。
- 彭中遥
- 关键词:政府公法性质
- “双碳”目标实现过程中的政策与法律关系探析被引量:5
- 2023年
- “双碳”目标的提出,为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带来了重要的转型契机。在“双碳”目标的实现过程中,“环境政策法律化”已成为一种突出现象,政策与法律在该领域呈现出多元化的协同互动关系。在立法方面,党和国家相关政策对环境法典的编纂及“绿色低碳发展编”内容的设计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在执法方面,相关政策文件以大气污染防治为抓手,为“双碳”目标的落实提供了有效的规则支撑;在司法方面,形式多样的各类政策为“涉碳”案件的司法裁判提供了可行的规范参照。“双碳”领域政策与法律的协同互动,为其他领域环境治理体系的优化提供了有益借鉴。
- 彭中遥
-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法律性质及发展方向被引量:25
- 2020年
- 为破解“公地悲剧”所导致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僵局,党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起开始试点并推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该项改革的突出亮点与重大创新,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应运而生。从规范层面分析,赔偿磋商制度是指国务院授权的行政机关主动与环境危害行为人就生态修复启动时间、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等内容进行平等磋商,旨在达成磋商协议,并确保磋商协议内容可以实现的全新环境调处模式。为全面洞悉赔偿磋商制度的运行现状,本文以2015年以来的司法数据为基础,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检视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在地域分布、案件类型、索赔方式及磋商结果等方面的发展态势。据此发现,赔偿磋商制度在磋商协议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以及其与传统行政管制、新型索赔诉讼之间的适用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困顿。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赔偿磋商法律性质的认知存在较大偏差。从解释论视角观之,当前学界主流观点是从纯粹私法视角或特殊私法视角出发,将赔偿磋商界定为一种绝对意义上的民事行为抑或涉及公法元素的相对意义上的民事行为。这两类观点虽能在其解释论框架下揭示赔偿磋商制度的部分特征,但此举无益于完整勾勒出赔偿磋商制度之全貌。基于生态损害的公共性、社会性特质,同时考虑现代行政治理体系的回应型变迁,应当从“协商行政”视域出发对赔偿磋商法律性质予以重识。依此进路即可发现,赔偿磋商的实质乃是行政机关借用平等协商之私法手段来实现救济生态损害之公法目标的公权行政之新样态。由此,赔偿磋商制度的发展方向须嵌入行政法维度予以综合把握。具体而言:①构建“行政协商+行政命令+行政代履行”之“先柔后刚”的公法问责机制,实现赔偿磋商与传统行政管制的优
- 彭中遥
- 关键词:实证分析
-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有关问题及法治策略被引量:9
- 2017年
-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实践暴露出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公司承保困扰多、投保企业存在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政府扶持力度不足等诸多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相关制度安排存在缺陷,立法工作滞后,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缺乏足够有效的法律规制。有效治理这些问题应遵循"三个模块"+"四个步骤"的思路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规体系;通过专门立法进一步对其投保主体、承保机构、保险费率和承保范围予以规范,同时建立激励机制、承保风险的区分机制与第三方参与机制。
- 彭中遥
- 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的出路被引量:14
- 2017年
-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指的是污染环境的被保险人依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其污染环境所应承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投保,而保险人必须承保的保险。我国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进行规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陷入"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的推行是现实的需要,对保护环境、受害人救济、企业风险防范都起着积极的作用。然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的推行过程中,缺乏配套的强制手段,因此必须采取平衡保险主客体的成本与收益、以及行政手段与刑事手段相结合等刚柔相济的手段以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的推行。
- 彭中遥邓嘉詠
- 关键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 大数据时代“环境智理”的生成逻辑与应用场域被引量:6
- 2023年
- 以大数据为主要代表的信息技术的迭代式发展,推动人类社会在深度数字化转型之路上不断前行。在大数据时代,技术理性和制度理性的深度融合推动了环境治理效能的不断提升,传统环境治理模式逐步迈向“环境智理”新阶段。“环境智理”以数据治理为基础,以智慧治理为导向,通过对环境大数据的深度应用,驱动环境治理由碎片化的经验治理转向系统化的数智治理,由行政主导转向多元合作式治理,在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估,环境预警与应急调控,环境舆情与公共服务等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空间。
- 彭中遥
- 关键词:大数据多元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