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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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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机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 研究方向:政治法律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相关作者
- 徐学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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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释中的死亡保险问题
- 2016年
- 死亡保险合同,即《保险法》所谓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我国《保险法》于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中对此作出规定,因规定粗疏,无法应对保险纠纷之实践,故最高人民法院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中对死亡保险合同所涉实践问题予以解释,主要内容包括死亡保险被保险人同意、同意之撤销以及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的问题,其法条体现则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一、第二、第六条之中。
- 梁鹏
- 关键词:死亡保险司法解释给付保险金保险纠纷保险利益原则
- 保险法自杀条款研究
- 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的自杀,系指故意自杀.自杀条款仅适用于人寿保险,而不适用于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二年之内的自杀,保险人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规定有失公平,应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费及同期银行利息....
- 梁鹏
- 关键词:保险法法律适用
- 文献传递
- 年龄不实之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制——以《保险法》第32条第2、3款为中心
- 2017年
- 在年龄不实导致投保人短交保险费的情况下,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享有要求投保人补交保费或比例赔付的选择权,而真正享有选择权的主体应当是投保人。保险法的规定导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更愿选择比例赔付,这对投保人有失公允,应当例外规定,若保险人对年龄不实存有过失,则投保人可以选择补交保费。在年龄不实导致投保人溢交保费的情况下,中国《保险法》仅规定了退还保险费一种处理方式,这一规定堵塞了双方当事人协商按照比例增加保险金的途径,应当赋予保险人退还保险费或按照比例增加保险金额的选择权。保险人选择退还溢交之保险费时,应一并退还溢交保险费之利息。保险人故意导致溢交保费的,应当按照比例增加保险金额。
- 梁鹏
- 关键词:选择权
- 保险法近因论被引量:8
- 2006年
- 本文从原因和条件的区分出发,对我国近因的传统概念提出质疑,参考英美资料,将保险法的近因界定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有效的、并且能够引起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保险近因与侵权近因在内因与外因、存在范围、责任承担等五方面的差异,澄清了以往人们在保险近因与侵权近因问题上的误解。最后,本文又依纵向探求、横向探求规则提出了不同于传统的近因探求法,为近因的探求另辟了新径。
- 梁鹏
- 关键词:近因
- 保险法宽限期制度研究被引量:2
- 2012年
- 宽限期制度不仅适用于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也应当适用于分期付款的财产保险合同。在宽限期的产生方式问题上,我国采取的选择模式不尽合理,合理的宽限期产生方式应为催告模式。保险人应于保费到期之后向投保人发出书面催告,并将催告书送达保险合同载明的投保人最后住址,催告书应载明交费时间、交费金额、以及不交保险费之法律后果。
- 梁鹏
- 关键词:宽限期财产保险合同催告
- 死亡保险被保险人同意权之研究被引量:8
- 2010年
- 保险法规定,为他人投保死亡保险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此规定之立法意旨,在于防免针对被保险人之道德危险,并间接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权。在被保险人的同意方式上,新《保险法》删除了"书面"二字,使得同意之方式多样化,更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由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行使同意权,应当通过将保险金额限制在丧葬费用范围内的方式控制道德危险,此种方式不须经限制行为能力之被保险人同意。在被保险人同意他人为其购买死亡保险之后,被保险人有权撤销同意,进而解除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 梁鹏
- 关键词:死亡保险被保险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 论保险行业协会制定规则的权限——兼论反垄断法对保险行业协会规则制定的影响被引量:2
- 2008年
- 无论从实践还是从理论的角度看,保险行业协会都享有制定规则的权利。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则制定权来源于三个方面:协会成员的授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机构的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领域或者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领域制定规则,但要注意不能违反国家强行法,不能侵害第三人和协会成员的利益,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大部分国家的保险业不受反垄断法豁免,保险行业协会的固定价格规则、分割市场规则、行为标准规则易触犯反垄断法,本身违反原则和合理原则是判断规则是否触犯反垄断法的两个依据。
- 梁鹏
- 关键词:保险行业协会反垄断法
- 《保险法》自杀条款研究被引量:1
- 2013年
- 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的自杀,系指故意自杀。自杀条款仅适用于人寿保险,而不适用于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2年之内的自杀,保险人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规定有失公平,应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费及同期银行利息。《保险法》规定的自杀条款适用例外范围较窄,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不适用自杀条款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能认识或控制自己行为情况下导致自己死亡的,或者第三人为被保险人投保,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况,亦不适用自杀条款的规定。
- 梁鹏
- 关键词:人寿保险
- 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研究——以《保险法》第43条为中心被引量:1
- 2017年
- 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仍生存的情况下,其关于受益人指定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法律不应强制剥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受益人的受益权。于受益人兼为投保人时,除非受益人于订立保险合同时便有制造保险事故之故意,否则保险人仍应赔付,不过该受益人不得领取保险金。于保单中存在多个受益人,其中一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应由法官根据被保险人最初指定受益人之意图、受益人指定之状况、事故发生时法定继承人之状况、受益人指定后发生的其他情况等基础事实,推定被保险人处分丧权受益人之保险金份额的意图,进而决定该保险金份额之归属。
- 梁鹏
- 关键词:受益人故意事实推定
- 临时保险制度:赔付理由、期间及其限制被引量:3
- 2011年
- 我国《保险法》未规定临时保险制度,本文建议,我国的临时保险制度应当分为强制临时保险与自愿临时保险两种,在保险人预收保险费的情况下,根据履行提前、对价平衡、合理期待等理论,保险人应当对临时保险事故予以赔付,此种临时保险的期间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之时起算,于正式保险生效之时或投保人收到拒保通知书并由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之时终止;在保险人未预收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自愿提供临时保险,其保障期间由临时保险合同约定。但是,在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出现正式保险中的免责事由时,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临时保险的责任。
- 梁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