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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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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机构: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 所在地区:上海市
- 研究方向:政治法律
- 发文基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 基础回填:民法总则中的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一般规则被引量:35
- 2017年
- 《民法总则》重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确立意思表示一般规则,具有回填基础规范的意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规范,彰显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区分,解释适用法律行为效力规范时,应注意其逻辑上的限定,区别法律行为当事人为二人的情形和三人以上的情形。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成立即推定为有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在未指定接收系统的情形,本法改变了旧法的规定,更为合理。以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应仅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可用公告的情形,以防滥用。认定沉默视为意思表示,限于严格的例外情形,以免损害意思自治。
- 李宇
- 关键词:法律行为数据电文沉默
- 保理法的再体系化被引量:22
- 2022年
- 民法典保理合同章呈现浓郁的议题色彩,存在保理交易特别规范和债权让与一般规范交织、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规范共存等现象。议题式的法典仍需体系化地适用。保理法再体系化的要义在于:在民法典之外,确立保理交易法与保理业法的合理区隔;在民法典之内,对保理合同章的诸规范作层层拆分、还原,发掘其中的总则性规范品性,最大化地发挥其统领债法及贯通债物二法的体系效益。保理交易法具有价值中立性,不含管制目的;保理业法关于主体、客体、内容等事项的监管规定不影响保理合同构成与效力,亦不影响保理合同章中债权让与规范的适用。有追索权保理规范兼具让与担保一般规范的意义,可以为各类让与担保提供支持。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制度外接质押登记制度和其他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彼此的外观歧异并不意含内在差别,而是基于同一法理:应收账款转让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扣押债权人、破产债权人等第三人。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具有压倒性优势,民法典第768条中的通知对抗规则和按比例取得规则仅具理论意义。
- 李宇
- 关键词:保理债权让与
- 债权让与和债权质押制度的统一
- 债权已成为当代担保融资的重要标的,实务中多采用债权让与或债权质押形式,两者在经济功能与法律规则上高度相似。中国合同法与物权法分别规定债权让与和应收账款质押,可适用的债权范围不一致,且各有法律漏洞:合同法未规定对世效力,物...
- 李宇
- 文献传递
- 论作为法人的商业信托被引量:19
- 2016年
- 信托的本质在大陆法系素有重大争议。商业信托是现代信托的主要运用形式,将商业信托明定为法人,有助于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信托定性难题。商业信托具备法人的特征与要件。商业信托是有独立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与组织机构的组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承认商业信托的法人性质,在信托法上具有澄清理论争议、破除观念误区的理论意义,以及解决信托登记难题、保护当事人与第三人等实务意义;在商业组织法上具有促进商业组织多样化、提升法人市场效率、缓和法人法定主义之僵化效应等意义。
- 李宇
- 关键词:信托商业信托信托法法人
- 《民法典》体系下共同担保人分担责任之实质理据被引量:7
- 2023年
- 共同担保人之一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同其他共同担保人分担责任,这不仅在《民法典》上有充足依据,而且符合民法的内在价值。《民法典》中连带债务、连带责任人追偿权一般规范及代位规范适用于作为特别情形的共同担保。连带债务不以债务人有意思联络为要件,无意思联络不足以否定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连带债务虽属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偏离,但通过追偿权的配置,最终回归于意思自治原则的本旨,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中的否定追偿说彻底背离了意思自治原则。肯定共同担保人内部分担是有效率的默认规则,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本和案件处理成本。对照《民法典》中体现公平价值的诸多制度可见,肯定论与之更为相契。否定共同担保人内部分担的见解,不符《民法典》体系与价值,有违意思自治原则,既不公平又无效率,诱发诸多道德风险而无可行的防范对策。
- 李宇
- 关键词:民法典追偿权代位
- 商业信托委托人的法律地位被引量:7
- 2012年
- 商业信托与普通信托有重要区别,委托人的地位与角色大相径庭。中国《信托法》借鉴日本法模式,赋予信托委托人诸多权利,可称为委托人法定权利模式。委托人的此种法律地位,虽适合于普通信托,但不符商业信托的功能及需求。原因之一在于对商业信托的特殊情形考虑不周,误植入仅适合于普通信托之规则。委托人法定权利模式之弊端,无法以增设委托人义务等方案予以补救,较为彻底的解决之道应为:委托人不对商业信托及其受益人享有权利。
- 李宇
- 关键词:信托商业信托信托法委托人
- 债权让与的优先顺序与公示制度被引量:66
- 2012年
- 债权让与的优先顺序,即债权让与对抗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效力问题,系债法上分歧最大的问题之一,事关保理、资产证券化等现代债权融资交易发展,且为拓宽中小企业、农户等弱势当事人融资渠道的关键因素之一,具有深层次社会经济意义。运用"制度内情境分析法",依次考察让与主义、通知主义、登记主义三种主要制度对各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影响,可发现登记主义更为公平、更有效率。各国的历史与经验证据支持此结论。中国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存在不足。物权法新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越来越多的债权转让亦可能在该系统登记。未来有必要对债权完全让与及担保性让与采统一登记制度。债权让与登记制,表明公示原则为适用于一切财产权转让的基本原则,性质为财产法总则上的原则。
- 李宇
- 关键词:债权让与债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保理资产证券化
- 《民法总则(草案)》修改建议稿被引量:1
- 2016年
- [总说明]2016年7月5日,《民法总则(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所列修改意见,在该草案上直接以修订格式标出(下划线为增加的内容,双下划线为移动的内容),并附具修改说明。重排条序,并为每条增补条名。立法有别于学术。所提修改意见,以求取立法上的最大公约数为宗旨,而非苛求理论上的圆满。
- 李宇
- 关键词:建议稿民法总则重排
- 民法典中债权让与和债权质押规范的统合被引量:67
- 2019年
- 债权已成为现代交易的重要标的,实务中多采用债权让与或债权质押形式,两者在经济功能与法律规则上高度相似。我国合同法与物权法分别规定债权让与和应收账款质押,可适用的债权范围不一致,且各有法律漏洞:合同法未规定债权转让对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未规定债权质押的对内效力与对债务人的效力。此种双轨制对司法实务造成诸多困扰,且无法适应交易需求,减损了制度效用。改进方向应是采用功能主义方法,统合债权让与和债权质押规则,包括统一标的范围,统一对外效力与对内效力规则,仅就债权质押的个别特殊事项设置特别规则。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单设保理合同一章,不足以解决问题,且有违法典体系效益最大化之本旨,不如着力于债权让与一般规范的充实和完善。
- 李宇
- 关键词:债权让与债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保理资产证券化
- 十评民法典分则草案被引量:12
- 2018年
- 民法典分则草案(一审稿)存在十个方面的问题:分则各编体系混乱;立法思想存在矛盾之处;某些规定背离民法原理;人格权编中的若干条文存在法政策上的错误;各编存在大范围的规范缺失现象从而导致规范容量不足;欠缺遗产债务清偿等程序性规范;许多条文存在概念不清和表述不当问题;在立法技术上过度泛化使用标准而非规则;存在大量无规范意义的"僵尸法条"。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应注重体系性、科学性,填补现行法上遗留的许多基本制度漏洞,且应注意与民法总则保持协调。
- 李宇
- 关键词:民法典物权法债法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