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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患者生前预嘱撤回的行使
2024年
依据“入口—出口”的制度设定逻辑以及《民法典》关于生命尊严和撤回的规定,可解释出患者享有生前预嘱撤回。患者可亲自行使撤回,亦可委托代理,但未经许可,法定代理人不得撤回。患者亲自行使时,对其行使能力要求应采浮动认定机制:原则上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如果撤回的预嘱内容是“拒绝维生治疗”时,可降低行使能力标准。生前预嘱撤回方式的选择围绕“如何让患者更有效地行使撤回”展开,内蕴便捷患者行使和真实性证明二元价值之争。我国患者可采一切能证明其主体能力和内心真意的撤回方式,体现对真实性价值的倾斜和对便捷性价值的兼顾。
蔡耀燊
关键词:民法典撤回权
论个人信息同意撤回的行使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称“《个保法》”)将告知同意规则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基础性规则。为确保告知同意规则可以得到有效实施,《个保法》中规定了同意撤回作为同意的退出方式。但《个保法》中对同意撤回仅有简略的规...
王玉浩
关键词:个人信息行使规则
论个人信息同意撤回制度的适用障碍及其消除
2024年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规定信息主体有撤回同意,却未明确说明同意撤回的性质、行使条件、法律效力、利范围等内容。学界对此各执己见,至今尚无定论,以致同意撤回制度的适用面临诸多障碍。可结合《民法典》相关条款,“内部”界定信息主体同意为承诺、同意撤回为任意解除;明确信息主体禁止撤回“双保险”个人信息及例外情形、限制撤回必要个人信息;认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负有主动删除义务、信息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进而结合《民法典》第1033条、第1035条、第1037条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第13条至第18条、第29条至第31条、第47条,“外部”厘定同意撤回制度与告知同意规则、删除制度的关系,构建三者的协调适用规则。“内”“外”兼施,保障同意撤回制度的准确适用,平衡信息主体、非信息主体、个人信息处理者三者的利益。
郭红伟
关键词:信息主体
论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同意撤回的行使
2024年
为充分尊重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真实意思与自主决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赋予了提供者随时无条件退出的利,即同意撤回。“随时无条件退出”意味着提供者有在任何阶段撤回其同意并无需因此承担任何不利后果。为确保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同意撤回得到法治实现,应充分告知以保障提供者的知情,同时建立机构管理体系与撤回机制,并加强伦理审查,最终形成提供者终止参与、遗传资源销毁或删除及不再利用等法律效果。
苏琦张静王萍
关键词:遗传资源知情同意
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撤回的规范定位与冲突协调
2024年
同意撤回与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销在行使对象和溯及效果上存在差异,该分歧本质上是同意撤回的性质争议。在行使条件上,同意撤回面临主体范围不明确以及与法定许可界限模糊的问题。就适用对象而言,由于同意撤回符合“纯获利益”以及“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特质,8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宜适用监护人同意撤回模式。替代同意人为欠缺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撤回同意时须受到限制。就同意撤回与法定许可的关系而言,两者并存时必须择一适用。当涉及合同交易时,同意是个人信息主体履行提供个人信息义务的表现;“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指向的是该义务为从给付义务的情形。尽管个人信息处理与基础合同相互独立,撤回同意仍可能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熊倍羚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撤回:基础规范与制度构建
2024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新兴制度,其制度构建侧重于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的处理,而对于被追诉人撤回的问题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出现了法律层面的漏洞。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撤回认罪认罚的现象事实上客观存在且并不罕见,故有必要将撤回的理论研究将从宏观上的框架搭建阶段转向精细化作业阶段,以适应实践中的需求。通过在规范层面完善认罪认罚撤回行使的时间阶段、正当理由以及法律后果有助于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贯彻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防止冤假错案等制度风险以及体现辩控双方协商的契约性,从而实现维护被追诉人合法益与追求诉讼效率之间的平衡。
张申杰朱哲人
关键词:被追诉人撤回权人权保障
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撤回:法理阐释与规则续造被引量:1
2024年
同意撤回法律规定简洁,加之其缺少相应的司法解释与统一的实践标准,仍存在着理解与适用困境。该利应理解为个人信息主体通过撤回同意使得有效意思表示归于消灭,从而单方面限制他人介入其人格领域,其实质上是具有人格属性的撤销。区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行为能力,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已具备个人信息同意能力,其有随时以便捷的方式同意将个人信息全部或部分撤回。对于现行法中同意撤回规则存在的利益失衡问题,可以在重塑信息处理者的同意征求机制、完备其风险评估及告知义务的同时,分情况限制同意撤回的行使,并同步配备赔偿责任的例外规则,以期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丁凤玲周佳琦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撤销权
从撤销到解除:同意撤回的认知更迭与规则续造被引量:1
2024年
同意撤回是信息主体的核心利,但对同意撤回的认知不清阻碍了该利的正常行使。学界将同意撤回理解为一般撤销或特殊撤销均有失妥当。同意撤回应是信息主体享有依据单方意思表示使隐私政策合同全部或部分不再具有拘束力的利,因隐私政策合同持续性、非定期给付之特征,将同意撤回界定为不定期继续性合同解除更为契合。信息主体行使同意撤回时不受解除事由限制,不受形成诉制约,不适用除斥期间,不具备溯及力以及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不定期继续性合同解除说的理论观照下,应从不设置行使条件、明确“通知+合理机制”行使方式、不限制同意撤回的行使期限以及确定仅向未来发生效力方面对同意撤回利行使规则予以完善。
孙志煜李蕤
关键词:撤销权解除权权利行使
个人数据交易中的同意撤回——以与合同拘束力的冲突为切入点被引量:2
2024年
在个人数据交易中,数据主体作出同意既为个人数据处理提供合法性基础,也是数据主体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即便个人数据交易具有双层法律结构,个人数据处理同意与个人数据交易合同相区分,同意撤回也使得个人信息自决与合同拘束力的冲突不可避免。为避免同意制度被架空,“履行合同所必需”应当被目的性限缩解释,不能作为同意撤回后个人数据交易中数据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为优先尊重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自决和人格自由发展,同意撤回不因合同拘束力而受到限制。同意撤回的行使不具有溯及力,数据处理者应当删除个人数据,停止个人数据处理行为,数据处理者可以行使双务合同不履行抗辩,有请求终止个人数据交易合同,但无请求数据主体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费安玲费安玲
我国消费者撤回制度研究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据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已达8.41亿,占到了网民总数的80.0%,网络购物已经渐渐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中,而网购纠纷也频繁出现。为了更好地规范网购行为、切实保护合法...
丁愉翀
关键词:消费者撤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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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春荣
作品数:10被引量:29H指数:3
供职机构:复旦大学
研究主题:消费者撤回权 正当 行为经济学 经济人 契约自由
董新义
作品数:55被引量:174H指数:8
供职机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规制 证券 金融 上市公司 纠纷调解
张学哲
作品数:5被引量:97H指数:4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主题:撤回权 消费者撤回权 合同自由原则 中国民法 消费者
王战涛
作品数:5被引量:6H指数:1
供职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学研究所
研究主题:保险合同法 消费者保护 撤回权 保险法 合同法总则
程宗璋
作品数:513被引量:961H指数:13
供职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研究主题:WTO 法治 加入WTO 法律 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