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到515篇“ 义务主体“的相关文章
- 我国公司清算义务主体范围研究
- 公司清算制度是关系到公司能否顺利退出市场的重要制度,能公平地保障经济活动中的各参与者债权人、股东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我国现行法对于清算义务主体的规定并不明确,实务中难以确定适当的人选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当前我国清算义务...
- 范广彦
- 关键词:清算义务人董事股东信义义务
- 智能投顾信义义务主体的责任承担被引量:4
- 2024年
- 智能投顾模式下,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主体正在由人工向机器转变。同时,算法“黑箱”使得智能投顾的责任主体更具隐蔽性。智能投顾的变革使传统投资顾问信义义务关系面临挑战,主要表现为信义义务主体更为多元、民事责任主体更具模糊性、利益冲突更加复杂、隐蔽。这些现象对投资者利益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智能投顾产业健康、长远发展,有必要构建智能投顾信义义务主体责任制度。依据控制权理论、承诺理论、信赖理论、实质平等理论,智能投顾信义义务主体应当包括智能投顾机构、人工顾问与提供交易模型的金融从业人员、算法研发者。智能投顾机构对投资者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人工顾问与提供交易模型的金融从业人员对投资者应承担独立责任,智能投顾研发者对投资者承担过错推定的连带责任。
- 宋姝
- 关键词:信义义务民事责任
- 生成式人工智能规制中的义务主体与义务分配——以ChatGPT为例被引量:3
- 2024年
-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给人类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数据来源的侵权风险与生成内容的应用风险。目前我国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规制体系存在义务主体不清晰和义务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在义务主体上,借鉴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规定,应当区分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三类义务主体。在义务分配上,为了避免过度防范风险而阻碍技术发展,应当要求服务提供者负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义务并附加风险管理制度的义务;技术支持者仅对预训练数据负责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悖伦内容生成;使用者则需合理使用生成内容,专业使用者应负担生成内容的披露义务。
- 万斌
- 关键词:法律规制服务提供者使用者
- 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主体研究——兼评新《公司法》相关规定被引量:1
- 2024年
- 对于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主体,我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在立法过程中出现了摇摆,《一审稿》采用了受让股东责任制,但《二审稿》《三审稿》及《公司法(2023年修订)》均改用共同责任制。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股权转让自由应处于价值考量的优先顺位。与此同时,出资义务以意定性为本质属性,组织性尚不足以突破出资债权的一般法规则。应将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主体限定于受让股东,出让股东不应承担一般性的补充责任。对于特殊情形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现有的法律规范已提供了可能的救济制度供给。
- 王丽王怡舟
- 关键词:出资义务债权人利益保护
- 我国辩护权保障义务研究--义务主体和内容的视角
-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理念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与尊重。辩护权作为现代法律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背景下保障公民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辩护权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多次的论证与修改,对辩护权的保障已取得了一...
- 吕强
- 关键词:义务主体
- 矿区生态修复义务主体研究
- 我国矿产资源丰富,各个发展时期矿产资源都对我国经济的腾飞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长年累月的无序开采使得我国矿山生态环境现状十分严峻,并且对矿区周围生态环境也造成了严重影响,矿区生态修复迫在眉睫。自然资源部发布《矿产资源法(修订...
- 张琨
- 关键词:生态修复
- 中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研究
- 存托凭证在我国是一种新兴的证券品种,但随着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存托凭证“互联互通”政策的推进,存托凭证将成为境外企业进入我国资本市场以及我国境内企业寻求境外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存托凭证的发展不仅有利于扩充我国证券种类,而...
- 赵利梅
- 关键词:中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清算义务主体问题研究
- 在我国公司制度设计方面,早期立法重点规制市场准入、公司治理、市场交易等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公司清算等市场退出阶段的立法比较概况、粗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数量的急剧增长,公司法人注销退出问题凸显。公司清算是注...
- 柯叶飞
- 关键词:公司清算清算责任
- 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义务主体研究
- 我国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快速发展还只有六七年时间,但是随着第一波动力电池退役浪潮的到来,使得大量废弃动力电池所产生的的问题已经受到了人们的普遍重视,特别是由于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不及时而造成的环境问题。而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义务主体...
- 尹晓鹏
- 关键词:电动汽车
-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疫情信息公布义务主体被引量:1
- 2022年
-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的"授权"并非一般性授权,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只有在获得具体授权时才能成为"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疫情信息公布主体。疫情信息不同于预警信息,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并非重大疫情信息的公布义务主体。现行规定存在公布主体层级过高导致信息发布不及时、疫情信息内容不清造成公布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应将疫情信息分为传染病的专业化信息、传染病暴发与流行的状态信息、疫情日常信息,分别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 田新萌
- 关键词:疫情信息预警信息
相关作者
- 蒋大兴

- 作品数:161被引量:2,613H指数:32
- 供职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
- 研究主题:公司法 股东 逻辑 法律 《公司法》
- 肖霄

- 作品数:15被引量:21H指数:3
- 供职机构: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 研究主题:义务教育 法律制度 城乡教育 城市化背景 义务主体
- 陈界融

- 作品数:40被引量:131H指数:6
- 供职机构:四川大学法学院
- 研究主题:举证责任 法律性质 法理分析 民事诉讼 若干法律问题
- 胡玉鸿

- 作品数:128被引量:1,702H指数:23
- 供职机构:苏州大学
- 研究主题:法律 法律主体 法理 法律技术 以人为本
- 杨立新

- 作品数:547被引量:10,003H指数:54
- 供职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 研究主题:民法典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民法总则 民法